青岛市崂山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 振兴实体经济推动“四新经济”集聚区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壮大“四新经济”集聚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崂山区科技创新实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培育创新资源,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一) 引进建设高端研发机构。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共建一批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于一体的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 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境外大学等在崂山区设立、组建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根据规模和预期效益,对符合崂山区重点 发展的产业方向,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巨大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在符合崂山区和上级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建设资金扶持。
(二)培育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于获批次年分别给予建设单位国家级 500 万元、省级 100 万元、市级 5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于认定次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四) 鼓励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通过创新运行机制、整合创新资源、提供优质创新 创业服务,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功能有机聚合。根据国家、省、市政策,经研究可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每个共同体扶持 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
(五)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设 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 发、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工作,为产业培育提供支撑。新认定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并经省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 单位,给予20 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内生发展动力
(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次年每家给予 30 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次年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崂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确认计入崂山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后,每家给予30 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各级科技奖项的企业,按照上级到位资金的 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 50万元。
(八)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对计入研发经费支出统计且增量居前 20 位的规上纳统企业,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 5%的比例执行,年增量 1亿元以下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高 20 万元,年增量 1 亿元以上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最高 50 万元。
(九)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级资金的 50%给予补助。
(十)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按照市级奖励的 5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 一)加大科技服务业企业扶持力度。对新增月度纳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超过 1 亿元后,每超过1 亿元再给予 20 万元研发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三年后按在库企业标准执行。对纳统营业收入和纳统工资总额年度增幅均为正增长的在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纳统营业收入和纳统工资总额年度 增幅平均值高于本行业年度指标增幅平均值的额度与企业资金上限乘积,给予研发经费奖励。资金上限标准如下: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
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含)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年营业收入 1 亿元-3 亿元(含)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40万元;年营业收入 3 亿元-5 亿元(含)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 万元;年营业收入 5 亿元-10 亿元(含)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全年年度指标增幅平均值不包含新增月度纳统企业数据。
三、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二)扶持创业孵化服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享受本条政策。
(十三)鼓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驻区高校院所和区内企业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供需双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0%分别予以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最高 100 万元,每个高校、科研院所年度补助资金最高 200 万元。
(十 四)鼓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对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上年度为崂山区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每家单位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技术合同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鼓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条款相关内容。
(十 五)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注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为崂山区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 5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 25 万元扶持资金,每新增技术合同成交额 1亿元,增加扶持资金 5 万元,每家机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 50万元。同一机构不能同时作为科技成果输出方和服务方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政策。
(十六)培育高层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国家权威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于认定次年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四、资金兑现程序
(十七)通知发布。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十八)项目受理。各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区科创委,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十九)项目初审。区科创委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项目审核情况负责,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经部门内部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十)项目复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创委对审核过程中存在的特殊事项及整体资金方案确定复审意见。
(二十一)会议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科创委报区相关会议研究,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二十二)资金兑现。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达区科创委,由区科创委按程序将资金兑现到位。
五、附则
(二十三)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二十四)区科创委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有关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五)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 十六)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不良社会影响等负面问题的主体,可取消扶持资格。扶持政策兑现后发现前述情形,或申报企业提供虚假 材料、骗取扶持政策的,崂山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扶持内容中需经认定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招商引资责任部门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 关会议研究。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十七)2022 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条款的主体可参照执行。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其他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