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政策
重点从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知识产权战略、技术交易转移、技术改造、数字经济、质量品牌建设、金融支持、绿色集约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责任12个方面进行扶持。
(一)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的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按照青岛市奖励额度的50%、30%给予配套奖励。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绩效评价、申报管理等根据《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3.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各镇、街道、功能区)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公告)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5.对当年获得国家、省、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承担单位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用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6.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三)促进企业科研成果产出
7.对新获得青岛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8.对本区企业研发生产的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9.对入围青岛市“市长杯”小微企业创新大赛复赛资格的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四)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0.对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山东省、青岛市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既获山东省奖励又获青岛市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五)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和转移活动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应同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有偿预定补助、研发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补助。
13.企业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行业骨干企业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4.凡我区企业引进或输出技术成果,并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六)激发企业投资活力
15.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均为不含税价,单台设备不含税价不低于1万元;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不包含二手设备,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由市财政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七)支持发展数字经济
16.对入选青岛市“十佳场景示范”的,给予50%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并与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改造资金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7.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具体奖励实施办法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21]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八)强化企业质量品牌支撑
18.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9.对新获评的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青岛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0.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申报企业或组织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申报组织1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该组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1.对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按照不低于青岛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给予资助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2.帮助品牌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区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要展会,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展位费、搭建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中搭建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九)建设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23.强化基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立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基金业态,通过天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4.发展普惠金融。建立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以及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提高普惠金融对实体经济覆盖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区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即墨支行,各镇、街道、功能区)
25.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明确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扶持政策等同于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的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金融业发展促进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十)鼓励企业绿色集约发展
26.鼓励企业自主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在原有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7.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或原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经登记的存量房地产依法转让。除规划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外,土地现状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按规划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改变用途予以回收的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实施开发。(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8.强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A、B、C、D四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上述非投资类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差别化配置,其中A类和B类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按照100%予以拨付(不在评价范围内企业参照执行),C类按照80%予以拨付,D类企业不予支持(在评价范围内未参评企业参照执行),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十一)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9.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搭建企业家交流和培训平台,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等形式全面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根据统筹安排由工信、工商联、科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工商联,各镇、街道、功能区)
(十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3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31.对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服从全区发展大局的企业,在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贡献突出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功能区)
二、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对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从2022年起区财政整合各类企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获批难度较大、补助资金额较高,建立滚动项目库,根据当年认定情况,并遵照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政策落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坚持“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审核兑现。相关单位要完善评审机制、改进评审方式,强化流程监管和社会参与,评审费用据实列支。
(四)强化政策评估。涉及职能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全面梳理并形成报告。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宣传力度,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微信微博等搭建政策宣传平台,加强企业分类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发展。
三、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对企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需废止或修订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
(二)本政策涉及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于本政策下发1个月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对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本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本政策中对创新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和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他由区财政负担。
(五)政策申报期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6月份,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对符合“免申即享”模式的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兑现。
(六)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取消奖补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当年存在失信行为、偷税漏税的;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或存在节能、排污不达标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