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南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及个人。
(二)本细则所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用高 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科学研究; 2.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 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 团队; 3. 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2. 拥有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3.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本细则所指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服 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科学 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
(四)本细则所指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单位内工作;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 3. 须经依托单位推荐。
二、奖励扶持标准
(一)提高源头科技创新水平
第一条 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 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符合多个标准的,按照就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条 引育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市南区重点产业发展 需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总部 或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山东省、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分 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省科技厅年度绩效 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完善科技项目实施机制。探索 “揭榜挂帅”制 科技立项,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申报区 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最高100 万元支持;对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 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申报条件、立项、中止、验收等根据 《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第四条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一 次性奖励20万元,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 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 奖励。
第五条 促进科创型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市南区新物 种榜单的企业,优先给予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青岛 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推荐国家、省科研 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优 先支持,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规上企业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 增部分的1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奖补 (企业须 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费用破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破零当年首次达到50万元,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第七条 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 所、龙头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孵 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按照其实际运 营场地面积,一万平米以内的每满1000平米给予30万元奖 励、超过一万平米 (含)的每满1000平米给予50万元奖 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40%、20%、40%比 例分三年拨付,拨付期内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需达到 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 提升创新孵化载体服务效能。根据 《市南区科 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实施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 价,按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最 高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九条 推进高层次人才引育。对市南区自主培育的顶 尖人才、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分别给予最高800万 元、4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助。对全职引进的 “两院”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最高800 万元、400万元的综合补助,综合补助按50%、30%、20%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 省部级人才,连续三年按照其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补助,上不封顶。
第十条 加大产业领军人才扶持。对纳入青岛产业领军 人才 (团队)的,按照市级人才津贴金额的20%给予奖励, 并以一定方式给予项目资助扶持。对纳入市南区领军人才计 划培育库的,培育期内,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人才、平台、项 目,根据其进入答辩的一、二、三、四类人才工程 (计划) 等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 元、3万元培育经费。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 “自主荐才”。鼓励高成长性科技 企业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人才,营业收入连续2年增长且每年 均高于10%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推荐1名主营业 务核心技术人才申报 “市南区科技创新人才”称号,通过评 审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资金。
(五)加大金融赋能创新力度
第十二条 增强信贷支持力度。对获得各金融机构贷款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期内每年支付实际利息的 50%进行补助,连续不超过三年,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万元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体系。探索由政府部 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共建风险补偿资金池, 对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贷款确定为不良部分,给予最高 20%的损失补偿。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由国有平台公 司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市南区科技创新基金,采取 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聚焦主导产 业,加强对区内成果转化类项目、科技型初创企业、高成长 性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 “投拨结合”机制,利用创业投资 与科技计划项目组合支持的方式,提升创新整体效能。
(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促进技术合同登记。对区内技术转移服务机 构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按照最高5万元/亿元给予奖励。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 (含)以上的高 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按照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 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六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购买青岛市辖区内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经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且技术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 交易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 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牵头完成的科技 成果在市南实现产业化的,根据项目产业化程度、经济社会 效益等综合绩效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区级科技计划项 目 支持。
第十七条 提升科技服务机构效能。强化科技服务机构 备案管理与分类指导,对首次实现 “小升规”且在库2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经区科技局备案的 区内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每通过市南区申 报并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
(七)提升国际创新合作水平
第十八条 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 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被科 技部认定为 “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 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搭建双创会展赛平台。对于青岛创新节、上 合组织成员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市级活 动,按照市级及以上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 资金支持。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 业大赛的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 奖励。
(八)支持前沿科技场景应用
第二十条 支持场景示范项目建设。聚焦市南区产业发 展重点领域,推进重大场景项目向国内外优质企业开放,鼓 励新技术、新产品在市南区创新应用,对承接区内场景项目 进行投资或注册落地的企业,优先给予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
三、附则
1. 本政策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 企业发展,不与企业在市南区产生的区级贡献挂钩。
2. 本政策与青岛市市南区各类经济发展政策按照 “从 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科技计划项目除外。其中, 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奖励与绩效奖励可同时享受。 3.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 《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