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创新驱动的主体力量。为了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为上”的发展理念,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县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开创转型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纳入吕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支持,精准培育。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动态管理。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奖励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将审核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孵化,并将培育库中创新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连续三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对存量众创空间,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5万元。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的财政支持力度。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二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迁入奖励。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我县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本县注册之日起一年。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由税务部门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三、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完善科技和税务部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联合工作机制。
1.试行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对纳入到吕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企业在税务部门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入库后第一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5%的补助;第二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0%的补助;第三年研发投入增加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3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第一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5%的补助;第二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0%的补助;第三年研发投入增加5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1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
3.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三)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正式获批运行的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四、鼓励企业获得知识产权
加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引育。引导服务资源对入库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升企业挖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督促企业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能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西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依据《吕梁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吕政办发〔2021〕43号)给予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多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五、鼓励企业引才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力度,形成引进人才、培育企业、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支持各类在库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
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在落实《临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县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中介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科局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不断强化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考核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及时进行跟踪和研究。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核心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全力推动培育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大财政保障。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有效提高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激发广大企业的创新创业创造热情,营造全社会尊重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