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突破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聚集科技创新要素,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潜能,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实现吉水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着力打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通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增强源头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强化人才保障。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建立更加灵活的科技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完善政策支撑,营造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环境,充分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创新发展规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0%以上,科技进步综合水平指数力争进入全市第一方阵。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载体量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超7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9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达55%左右,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5家,市级创新平台超15家。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1.加快培育创新主体。通过政策引导、服务跟进,扎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次引进培育行动,促进全县创新主体提质扩量。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大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我县“1+4”主导产业,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军民融合、绿色食品等重点企业,加快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现提档升级。设立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基金,基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在资金、人才、土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技创新园建设步伐,政府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吸引民资或财政资金建设创新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提升工业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力争2022年底前成功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深入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十四五”期间,重点围绕我县“1+4”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及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突破,以“揭榜挂帅”的形式征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围绕5G、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香精香料、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破解一批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延长产业链,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点新产品、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究开发及实施产业化,推动实现相关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普遍性技术提升,促进全县优势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实行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每年组织实施5-8个重大研发专项,10-20个重点研发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继续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多措并举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大幅增长。突出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上企业,给予后续奖励补助。企业研发费补助由县科技局牵头,联合县统计局、县税务局联合审查和确认上一年度补助对象和金额,报县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园创新发展。依托国防科工局对口支援我县优势,充分利用国防科工系统人才、技术、成果资源;借助与国家级平台及大院大所合作契机,加快推进国防科工系统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鼓励我县企业、社会资本承接国防科工系统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我县企业、社会资本承接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土地、资金、人才、融资等方面大力扶持。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园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实施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指标体系,由第三方科研机构,按季度公布监测数据,为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技术支撑。结合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科技入园和科技特派团富民强县工程,择优支持科技特派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引领支撑加快形成1至2个具有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群。积极推动科技惠民工程,实施“互联网+”、“5G+”行动计划,促进民生改善,提升教育体育、医药卫生、文化旅游发展水平。建设智慧城市,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到2025年底,力争建成省级创新型县。(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专利信息服务、技术成果服务、检测检验、高端人才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融资、工业设计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支持、鼓励争创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到2025年底,引进和培育2-3家拥有知名品牌的科创服务机构,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获市轻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试点的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吉水县域申报且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PCT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发重点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新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应用和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推进03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9.实行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简化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从“材料一次报送”过渡到“一次不跑”,在2023年底前建立县级科技项目网上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技项目全过程“无纸化”。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精准编制项目指南,精简申报条件,合理设置项目及参与单位数量,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实施年限,提出集中明确的目标和可量化考核的任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
10.建立科技项目分类实施机制。科技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对优势集中、组织程度较高且涉及资金额度不高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研发活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主管部门给予申请单位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对采取奖励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科研成果或者达到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大项目储备、预评估评价等工作力度,探索实现科技项目常年申报、滚动支持等机制。建立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县法院、县生态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单位对拟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法院、县生态环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1.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评审制度,简化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形成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类项目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同一批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中,要重点加强申报书中的绩效目标、技术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的审核和评价,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2、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县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县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自行掌握。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的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三)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
13.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与“双一流”等高等院校深化人才与科技合作,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势,加快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校地、校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和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国内知名的高等院校和大院大所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实行科技创新与金融结合机制,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体系。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加大对县域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贷款等相关政策,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做好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和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放贷率。利用“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鼓励驻我县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科技企业的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探索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普惠金融中心、县科技局)
15.加快人才引进和培育。提升人才聚集力,建设符合我县创新发展要求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造就一批科技企业家。一是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知名科学家、领军型科技企业家等战略科技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量身定制支持政策。二是加快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建设。主动对接国家、省、市等重大人才工程,为培育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争取人才政策支持,实现人才高地、研发基地、交流中心“三位一体”。三是加大海外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对于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入学以及住房等生活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全面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好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内容。加强失信行为的调查和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试行终身追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局、县工信局)
17.营造创新发展氛围。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在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中设立科技创新奖励项目。每年评选1-2家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和3-5个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在每年的全县高质量发展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科技创新优秀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科技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科技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推进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科技、组织部(人才办)、财政、人社、发改、税务、工信、商务、园区、统计、市监、科协、卫健、农业农村、教体等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建立问题协调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科技投入。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研发投入的引导力度,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根据地方财力情况,确保县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5%,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从202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改革创新工作经费,且视工作进展情况逐年增加,确保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予以优先保障。
(四)强化评估考核。实施科技创新调度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与政府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重要指标纳入县直部门单位、乡镇年度考核体系,加强督查问效。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附件:1.吉水县加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2.吉水县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中共吉水县委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吉水县加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部署要求,引导全县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不断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竞争力,扩大企业科技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发〔201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吉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上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及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依据和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以县统计局负责核定的上一年度全县规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额度作为后补助奖励的计算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研发费用总量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200万元及以上,而且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的10%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及以上,而且税收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的11%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而且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的12%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研发费用增量部分补助。企业研发投入比上一年增加10%以上,且税收较上年增长的,按新增税收10%予以奖励;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且税收较上年增长的,按新增税收5%予以奖励。单个法人企业增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奖励程序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其中,由县统计局负责核定上一年度全县规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额度;县税务局负责核定研发投入达到奖补标准企业的税收情况;县科技局负责后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和金额的汇总;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后,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县科技局,再由县科技局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奖励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资金,资金在县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每年对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吉水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7〕277号)同时废止。由吉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吉水县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重点)项目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发展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三条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吉水县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是对我县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重大公益技术、关键瓶颈技术、共性技术等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围绕我县重点发展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产业优化升级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章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式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技重大(重点)项目支持方式
科技重大(重点)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退出
第七条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吉水县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的重点支持领域;
2、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原则上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以上;
3、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要求技术先进,属于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技术先进、成熟,知识产权明晰,具备转化能力,项目科技成果影响重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对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
5、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理已经完成研发阶段的项目;
6、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理已经形成大批量生产的项目。
7、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当年及项目实施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及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据实组织项目申报,在吉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与立项支持项目按2:1标准执行。
第九条项目受理
县科技局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提出受理审核意见,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由县科技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材料评审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立项支持或暂缓立项的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县科技局在县内主流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调查核实,经核实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及经费下达
公示期满后,县科技局提出立项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与县科技局签订《吉水县重大(重点)科技专项项目合同书》。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当年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
第十三条项目退出
科技重大(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确定入库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已验收的项目,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入库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报告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的中期监管
项目组织单位和县科技局定期分阶段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没有达到合同书约定阶段目标任务的,责成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的终止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报告,县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对终止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清算并收回项目已拔付经费。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收回项目经费外,取消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对立项未实施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收回全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七条项目的验收
项目实施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上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供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重大(重点)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依法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科技重大(重点)项目资金以及对科技重大(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承担单位,除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外,该单位及其法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水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7〕277号)同时废止。由吉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吉水县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提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能力,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等各类主体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研发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吉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奖励程序
获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县科技局审核无误,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在县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罚则
已认定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吉水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吉水县府办字〔2017〕277号)同时废止。由吉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