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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永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新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导读:永新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招商政策,实现合作共赢,强 化依法履约,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升级,助推全县经济高质 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原则1. 符合产业方向原则。落户项目为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 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或已落户投产企业重新购地新建厂房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符合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 业准.....

吉安市永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新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永新县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招商政策,实现合作共赢,强 化依法履约,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升级,助推全县经济高质 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原则

1. 符合产业方向原则。落户项目为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 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或已落户投产企业重新购地新建厂房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符合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 业准入要求,符合我县工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 符合节能环保原则。严禁“两高一低”项目入园,严格 落实项目的环评、能评和安评及消防安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三 同时”规定,做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3. 符合经济效益原则。落户项目须集约发展,利于园区做 大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贡献、 、 节约土地等要素资源、促进就业和 创业创新。 

二、普惠扶持政策 

(一)扶持条件 

1.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超纤复合新材料 生物医药大健康等主导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2. 购地建厂房项目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年内按批 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投产;项目投产后,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达产达标后,年纳税不低于13万元/亩。 

3. 租赁标准厂房项目

为符合产业方向的初创型、潜力型、成 长型生产企业,或围绕主导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企业;项目投产后,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达产达标 后,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至少租赁1层)。 

(二)扶持政策 

1.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1)工业土地出让价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 价标准执行,现行价为每亩5. 87万元。企业按工业开发区规划 建设、达到建筑容积率要求的,从县产业扶持资金中按每亩3.87 万元的标准,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红线外围的水、 电、路、 下水道、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六通”工作。 

2. 厂房租金扶持

项目租用政府自建或代建的标准厂房,前3年免收租金。租 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建设), 经县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每月5元/m*标 准进行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标准厂房建设方已享受厂房 租金补贴的,不再给予承租企业租金扶持)。 

3. 厂房装修支持 

(1)支持标准。

根据项目厂房和研发室、实验室的清洁化 程度给予300-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垫付款,以实际装修面积进行 核算。

(2)拨付节点。

企业将装修设计方案报县工业开发区管委 会审批同意后,分三个阶段拨付资金: 

①装修材料全部进场10 个工作日内拨付20%; 

②装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40%; 

③ 设备安装投产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40%。 企业享受厂房装修扶持,由企业投产后获得的经济贡献扶持 (以企业投产纳税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的存量和后5 年的增量, 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的全额和后2年的 50%,按合同约定的扶持比例进行核算)归还,不足部分企业以 现金形式归还,如企业提前归还扶持或经济贡献超出扶持,多余 部分按扶持政策执行。 

4.经济贡献扶持 

(1)年缴纳增值税(剔除退库数、滞纳金、罚没收入及税 务稽查补税等)达到50万元的企业,从投产达纳税扶持条件年 度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享受以下扶持 

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由县产业扶持资金连续5年予以扶持:即第1-3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4-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②增值税存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由县产业扶持 资金连续3年予以扶持:

a.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150万元(含 150万元)的,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b.年 缴纳增值税15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超过150万 元部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扶持; 

c. 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超过300万元部分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予以扶持。 

③增值税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由县产业扶持 资金连续5年予以扶持(从上述存量税收扶持政策享受完毕次年起,年缴纳增值税超过前3年的最高年份数额为增量税收):

a.新 增增值税50万元-150万元(含150万元)的,按新增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b. 新增增值税150万元-300万元 (含300万元)的,超过150万元部分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60%予以扶持;

c. 新增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超过300 万元部分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扶持。 

④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 到2%的企业,增值税扶持按上述标准上浮6个百分点。 

(2)企业建设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围墙、道路等基 础设施)产生的增值税,容积率≥1.5或建造3层及以上厂房且 容积率>1.2的,由县产业扶持资金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 持;建造2层厂房且容积率<1.5但≥1.2的,由县产业扶持资金 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根据生产工艺需建一层但屋檐 高达8米的, ,可视同认定为2层厂房,达12米的,可视同认定 为3层厂房;与生产相关的地下设施深达6米的,可视同认定为 2层厂房,达9米的可视同认定为3层厂房。 

(3)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足额征 收入库后,由县产业扶持资金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4)在用地性质不改变情况下,企业不动产权依法依规转 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足额征收入库后,由县产业扶持 资金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5)企业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含房屋出租交纳 的房产税),足额征收入库后,前3年由县产业扶持资金将地方 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后7年,结合亩均增值税扶持,标准暂 定为:

①亩均增值税达到8万元的,100%予以扶持。

②亩均增值 税3万元-8万元(含3万元、不含8万元)的,按亩均增值税 贡献比例(即亩均增值税+8万元)予以扶持。 

③亩均增值税3 万元以下的,不予以扶持。 

5. 营收突破扶持

新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除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一次性 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 5亿元的 “链主”型企业,由县财政当年分别予以不超过50万 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6. 融资扶持

企业通过“财园信贷通” 、 “鑫达担保”等融资平台可申请 贷款总额最高达1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 性新兴产业类企业, 可申请 “科贷通”贷款最高达500万元。 

7. 园区内部供应链扶持

我县工业开发区内上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年内采购园 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超过500万元,且实现承诺经济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可予以采购额度的2%、不超过100 万元的扶持。 

8. “老树发新枝”扶持 对新购生产设备一次性投入达到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 目, 可予以购买设备发票额的10%、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对 建设“5G+智慧工厂” ,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项目,可予 以软硬件投入的10%、 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9. 外贸外资扶持 

(1)外贸出口扶持: 县财政对县内生产企业实现自营出口 的,按每出口1美元3分人民币的标准予以扶持; 年出口达到 300万、500万、1000万美元的,另外分别扶持3万、5万、10 万元人民币; 首次启动出口达到50万美元的,另一次性扶持3 万元人民币。 县财政对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参照生产 企业出口扶持标准执行;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出口扶持标准,参照 全市周边平均水平执行。 

(2)参展参保扶持:县财政对县内外贸企业参加由省、市、 县组织的境内外展销及线上展会,参展费用在享受省市补助后的 差额部分实行扶持,境外展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8万元人民 币,境内展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县财政对外 贸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出口保费的50%补助,每家企 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外资现汇扶持:县财政对报批注册资金达到100万美 元的外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外资报批资料费用补 贴。县财政对外资企业现汇进资的,年内现汇进资不超过2000 万美元的,按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超过2000万 美元部分,按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资源型项目 除外)。 

10. 上市扶持

按照《永新县关于对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 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永发 〔2016〕4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投资我县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 即发” 、 “即报即审、审过即挂”优惠政策。 对永新企业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在省 市分别奖励500万元、 、 300万元的基础上,县配套奖励1000万 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市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 ,县配套 奖励130万元。 

11. 科技创新扶持

按照《永新县科技创新工作推进方案(2022-2025年)》(永 府办发〔2022〕3号)执行. 对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15万元。对于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 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由县产业扶持资金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人才扶持

按照《关于实施“永新英才”计划的意见》 (永发〔2019〕 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十条措施》(永 才字〔2022〕2号)执行。 对引进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根据人才分类认定和项目 实施情况,每引进1人给予5-10万元奖励; 对引进博士、正高 职称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引进硕士、副高职 称、高级技师、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 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2万元奖励。 

13. 用工扶持

按照《关于印发永新县提升服务园区企业招工稳工水平的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府办字〔2022〕7号)执行。 对投资客商及其直系亲属或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可优先解 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工业开发区企业职工连 续务工达到六个月的, 可 可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 

三、招大引强扶持政策

 (一)扶持条件 

1.在同行业中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和品牌效应强、发展前 景好、能有效带动产业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主导产业企业;或经县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购地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 上,承诺签约落户后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原则上 新购设备投资不低于60%),且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不低于 13万元/亩。 

3. 租赁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厂房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承诺 签约落户后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原则上新购设备 投资不低于80%),且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实际纳税不低于30 万元/千平方米标准厂房。

 (二)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招大引强项目,除享受上述普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惠政策。 

1.经济贡献扶持 对招大引强项目实现的增值税经济贡献扶持,经县政府研究 同意后,享受的扶持比例和年限可适当放宽。 

2. 设备搬迁补贴 对符合申报 “5020”项目条件,企业将原值2000万元以上 或经第三方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且已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 设备搬迁至永新,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 

3. 产品物流补贴 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项目年物流 运输费用总额的10%,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每年不超 过100万元。 

4.  厂房建设融资和设备融资租赁贴息 对符合申报 “5020”项目条件且有实际融资需求的项目,可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项目厂房建设实际融资和设备融资 租赁实际借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5. 个税扶持 对企业高管或高级人才(不超过10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 

6. 产业基金扶持 成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 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7. “一事一议”扶持 对符合我县产业方向、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 经济贡献度高的重特大项目(含工业地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 “一事一议”扶持。 

四、附则 

1.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可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 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扶持企业需合同承诺从享受上述政策起10年内注册地 不迁离永新,不改变在永新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搬迁投入的设备,否则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予以退还。 

3. 对未兑现合同约定经济贡献且已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 将依法追偿给予的相关扶持资金。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永新县鼓励客商投资优 惠办法》(永府发〔2019〕2号)、 《永新县推进外贸出口量质 齐升的实施意见》 》 (永府发〔2017〕5号)予以废止。如与上级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5.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永新县委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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