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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资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资溪县优化营商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资溪县优化营商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林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努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抚发〔2018〕10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抚州市资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资溪县优化营商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资溪县优化营商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林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努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抚发〔2018〕10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抚府发〔2019〕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助推圣农食品、竺尚竹业、大觉山景区等县内重点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缓解企业用工难

(一)大力帮扶企业招工。通过县电视台和资溪发布、资溪政府网站等媒体,免费为县内重点企业发布招工广告,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服务重点企业招工的积极性,及时分解下达招工任务,搅动全县行政资源为企业招工。大力实施“智汇资溪·双千计划”,加强校企合作,为重点企业打造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培养人才的平台;建立校企合作实习基地,稳定大学生实习实训,对认定为见习单位设置了见习岗位的企业根据见习人数每月给予企业见习补贴。重点企业为在职50—55周岁女性职工和60-65周岁男性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县财政按实际投保金额进行补助,但每人补助不超过300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财政局、县人民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

(二)支持企业自主招工。重点企业自主新招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落户,县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我县签订合同,为重点企业输送10名及以上县外人员,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其实际输送人数给予500元/人就业服务补贴;稳定就业两年以上的,再给予500元/人就业服务补贴。对重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及在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岗前培训及在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解决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重点企业所有职工子女,学前教育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与本县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实行按学区就近入学;县外应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我县普通高中,享受本县均衡招生政策,按均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县外普通高中生转入我县普通高中就读,应优先予以接纳。(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

(四)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鼓励重点企业建设职工宿舍或安置商品住房,在相关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在外地,但在本县企业工作的员工购置商品房,符合一定条件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县人才公寓拿出部分住房,优先安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房管局、县人才办)

二、强化企业引才保障

(五)鼓励开展招才引智。对重点企业成功刚性引进《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中三类人才,并签订3年服务年限合同的,在引进人才到岗一年后,由县财政按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引才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实行税收个人奖励。对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学历在硕士研究生以上员工、正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其工资性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助给个人,最多补贴3年。(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七)提高企业高管政治待遇。支持和鼓励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等参政议政,本人及家属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提高重点企业人员在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席别比例及各类表彰活动评选比例,使其最大限度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县人大、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文明办)

三、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八)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及新出台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发展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九)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重点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缴费比例按照政策可执行标准下限执行。(县人社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面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要求,支持重点企业与电厂直接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及时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红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积极推动资贵高速和吉抚武温高铁早日建成。加快建设资溪冷链物流园项目,力争2年内建成投入运营。积极对接市直部门,落实市政府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开辟铁海联运物流新通道,市财政给予承运企业每国际标准箱400元、进出口企业每国际标准箱200元、集装箱场站运营企业每国际标准箱200元的补贴扶持和对我市开行铁海联运专列集装箱运输的进出口企业给予1万元/列的专列扶持政策。(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县交通运输局)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缩减融资中间环节,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遇到资金困难的县内重点企业提供贷款,同时政策性贷款(如财园信贷通、财复贷和创业就业担保贷款等)优先向县内重点企业倾斜。(县金融办、人行资溪支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县各金融机构)

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十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积极帮助重点企业争取企业技改、信息化建设、绿色工厂等项目资金补助。对重点企业纳入统计的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购买新设备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以正规购置发票为准),县财政将按采购资金的1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

(十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设立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县级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奖补方式,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制造两化融合项目。(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重点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75万、50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科技中小型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该类企业首次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年后通过复核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

(十六)支持企业入统入规。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审核认定的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奖励分2年拨付到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十七)支持企业产品推广应用。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和资溪发布、资溪政府网站等媒体免费帮助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积极引导县内企业和在建项目使用本县重点企业产品,县内财政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县重点企业产品。(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投资公司、县工创投、县融媒体中心、县有关工程建筑建设公司)

(十八)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严格落实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结合资溪实际,制定县内支持企业上市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县内企业进行股改,加快上市前各项工作步伐。强化政策激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最高110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省财政500万元、市财政300万、县财政300万元),其中对启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并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程序并获江西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由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县金融办、人行资溪支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九)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打造服务企业专区,进一步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制,推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证照办理、并联审批等帮办服务或上门服务,打通政策兑现和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燃气公司、县相关通信公司)

(二十)建立挂点帮扶企业制度。按照统一收集,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挂点帮扶企业制度,按照一个企业至少一名帮扶县领导和一个帮扶单位的原则,落实挂点帮扶任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2年,所涉及的各项政策与市县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重点企业新建项目可以同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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