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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关于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创新在全区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努力将江都打造成先进制造业新高地、产业科创名城主版块,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重振“江北第一县”新辉煌步伐,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1、聚焦产业前瞻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特钢船舶、高端装备、汽车与零部件、新能源、生物制药及新型医疗器械等传统主导产.....

扬州市江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创新在全区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努力将江都打造成先进制造业新高地、产业科创名城主版块,争创全省创新型示范区,加快重振“江北第一县”新辉煌步伐,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1、聚焦产业前瞻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特钢船舶、高端装备、汽车与零部件、新能源、生物制药及新型医疗器械等传统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战略性产业发展,组织重点研发(产业前瞻和关键共性技术)计划。围绕农业现代化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点研发(现代农业)计划。围绕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和公共安全领域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重点研发(社会发展)计划。以上三类计划,获省、市立项的,分别给予20万、5万元立项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2、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围绕打造江都区域特色创新型产业集群目标,支持龙头企业组织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技术联合攻关。对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组队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团队的企业,给予企业所获资金1:0.5的奖励支持(不高于200万元);对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积极引进创新人才团队的企业,给予企业所获资金1:0.3的资金支持(不高于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特钢船舶、高端装备、汽车与零部件、新能源、生物制药及新型医疗器械等主导产业,探索采用“揭榜挂帅”方式,集聚海内外优质科技成果在江都转化。获得省、市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20万、5万立项配套支持。对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团队予以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4、加大科技创新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列前三位),按照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企业技术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科技计划,对当年推荐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前瞻、国际合作项目,最终未被立项的,给予10万元研发补助。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进入现场考察,最终未能立项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5、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落地。对技术国际领先、产业带动能力强、且符合江都重点特色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经区科技局备案在江都落户实施产业化,三年内应税销售经审计达到1亿元(自企业开具销售发票起),在地方财税贡献中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并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我区实施转化落地并形成产业化且投产达税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获得省、市技术转移专项奖励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按照省、市奖励金额1:1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6、强化创新型企业集群梯队培育。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扬州市级入库企业参照《扬州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的若干政策》(扬府发〔2021〕27号)文件执行;对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纳入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市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一企一策”给予资助;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且投产达税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按获批企业数量给予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个2万元奖励,3年内获批企业数量累计达10个及以上的,另外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7、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江都的,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江都的镇(园区),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其中不低于70%用于奖励招引活动中有贡献的个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镇、园区)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5%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合格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税务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加快载体平台建设

9、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科技部认定),给予4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的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助;对新建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40万、10万、5万元资助;对新建省研究生工作站按扬州市级研发机构标准执行资助。对新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省级研发机构参与绩效评估获评优秀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设备投入(用于试验、检测等研发专用设备)单台套不低于1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与我区支柱产业相关联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著名科学家团队、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在江都设立并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助(补助总金额不高于该研发机构研发设备投入金额的70%,其中,研发设备补助占比不低于总资助金额的50%)。鼓励各镇(园区)招引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区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人才团队+产业基金”模式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各镇(园区)实际补助该机构建设经费的50%,给予不高于2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享受过“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财政局,各镇、园区)

11、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投资科技产业园、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科技产业综合体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入驻企业等扶持,按照《关于新一轮(2020-2022年)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政策意见》(扬江政发〔2020〕123号)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不高于一级的进行补差。每年对科技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估,按照运营成效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单位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探索“离岸孵化”模式,鼓励各镇(园区)在扬州市外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化运作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引导更多的项目、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创业资源向我区集聚,按实际资助费用的50%给予牵头单位匹配资金。离岸孵化器每年运营绩效奖励参照区内创新创业载体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镇、园区)

12、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高校分支机构(如产业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专利转化运营中心等),一般项目给予30万元(分3年)补贴,重大项目给予50万元(分3年)补贴。对当年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引进重点院校设立重大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制度,逐步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监局、发改委、财政局,各镇、园区)

四、深化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3、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与国内外高校(不含二级学院)、科研单位(事业法人)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当年已实际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不含检测、测试、设计、试验等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15%进行补助,实际支付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25%进行补助,不高于50万元(同一合同分期支付的,若实际支付累计总额超过50万元的,可按25%标准补足前期补助差额);对当年实际支付的检测、测试、设计、试验等费用原则上给予不高于5%补助,不高于30万元;支持企业柔性引进高校院所专家挂职,对入选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14、深化国际合作创新。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经商务部门备案,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书屋”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增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服务期满一年后给予用人单位每人5万元奖励。对获省、市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分别给予20万、5万元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15、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规定,逐年加大区、镇科技财政投入。加大对各镇(园区)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将规上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技术合同认定备案金额等纳入全区高质量监测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考核办、财政局,各镇、园区)

16、广聚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实施“龙川英才”和“龙川工匠”计划,构建更具竞争力的聚才引才机制、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培养机制、更具创造力的人才创新创业支撑机制、更具保障力的人才服务机制。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关于深入实施“智汇龙川”工程打通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的意见(试行)》(扬江发〔2018〕13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园区)

17、深入实施无形资产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激励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江都区关于推动无形资产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扬江发〔2021〕14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市监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镇、园区)

18、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扩大科技贷款资金池规模,通过“苏科贷”、“扬科贷”、高企贷、知识产权质押等给予企业创新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产业基金等实现投贷联动,以“小股权+大债权”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市监局、工信局,各镇、园区)

19、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扶持科技综合服务业发展,对开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测检验认证、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开票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当年开票收入增幅达到15%的,按照开票收入增加部分的2%、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首次)、省研发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各镇、园区)

20、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对当年获批的省、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立项的市级科普公益创投、乡镇科协基层组织力提升计划等项目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科协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软科学课题,给予一类专项5000元,二类专项2000元的资助。对列入区重点培育建设的科普示范场馆、基地、社区(村),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协、科技局、财政局,各镇、园区)

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政策意见》(扬江发〔2017〕15号)即行废止。本政策措施与其他科技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补兑现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商,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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