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强化科技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区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1.建立健全财政科技创新投入预算机制。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财政预算,2021-2023年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分别达到2%、2.5%、3%,确保省、市、区科技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升全区高质量经济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二、大力开展科技招商
2.强化高科技项目招引。鼓励各镇街(园区)、区直部门招引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重特大产业项目新竣工考核时得分上浮20%;竣工投产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重特大产业项目产出质效考核时得分上浮20%。重视中小高科技工业项目招引,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科技工业新竣工项目,纳入镇街(园区)、区直部门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区考核办、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各区直部门、镇街、园区)
3.注重高水平机构培育。鼓励企业培育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特色化发展,每培育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单项冠军的,视同完成1个5亿元新招引项目;获批省级的,每3个视同完成1个亿元新招引项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4.组织开展科技招商活动。以拜访重点科技企业,集中推介、签约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综合性投资环境推介和科技政策宣传活动。每组织一场科技招商活动补助组织经费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推动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5.优化中小微科技企业培育机制。分类分级建立企业培育台账,鼓励和引导企业强化创新主体意识,专注细分领域做精做强,着力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优质中小微科技企业。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当年给予3000元资金补助,再次申报入库的给予1500元资金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在淮安区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20%、15%、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引导培育企业,有序发展成高新技术企业,夯实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引入省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专业机构帮助企业开展研发规范化管理,每指导一家给予1500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7.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关联性大、带动作用强、产品结构相同的企业进行关键核心技术集中攻关,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市重点研发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3年内,首次进入规上列统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8.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贴制度。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及其增量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年度研发费用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费用的1%补贴;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5%补贴;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25%补贴;以上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的3%给予补贴,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不超过25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
9.支持校企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淮安区注册的企业引进吸收和转让转移科技成果的,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5万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立项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邀请专家到企业一线进行业务指导、项目评审等工作,以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0.补齐科创载体短板。规划建设以中小高科技工业项目承载和培育为主要功能的科创综合体。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规划发展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30万元、20万元奖励;给予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众创社区、众创集聚区、星创天地20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通过复核的火炬特色产业基地15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国家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农村农业局、区财政局)
11.支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获得省、市运行绩效奖励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2.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引进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5%、0.75%比例给予补贴,每年分别最高补贴15万元、4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其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按0.25万元/亿元给予补贴,每个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不超过1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市级运行绩效奖补的,给予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促进科技金融高度融合
13.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规划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升融资对接质效。充分利用好“淮科贷”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鼓励企业申报省、市级科技“创新券”,给予足额配套补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14.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申请“淮科贷”,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淮科贷”贷款,按其实际付息的LPR部分(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25%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上述企业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额25%的补贴支持(费率高于1%的,按1%计算),单个企业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积极探索“淮科保”,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六、强抓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5.重点资助产业科技人才。聚焦“3+3”主导产业,对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250万元资助,同时帮助申请淮上英才创投公司给予创业团队500万—1亿元股权投资;对新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50—100万元资助,同时帮助申请淮上英才创投公司给予300—3000万元股权投资。对在区申报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创业类团队或创业类人才的,按市财政补贴全额给予奖补。企业引进博士、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以上层次人才,全职且年薪不低于24万元,按年薪的17.5%给予人才补贴,连续补贴3年;符合条件的,直接推荐申报省“双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独角兽”企业,引进年薪不低于18万元的专业技术或高技能人才,按年薪的12.5%给予人才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6.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柔性引进博士、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以上层次人才,柔性合作劳动报酬(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低于18万元,按报酬15%给予人才补贴。在发达地区设立“人才飞地”,对在“人才飞地”全职工作,个税在我区缴纳的人才同等享受人才政策。对以“人才飞地”模式打造的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择优给予补贴(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7.鼓励引进外国人才。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对获得市级立项的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不超过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外国高端人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15%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
七、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18.完善科技创新组织领导体制。成立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点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科技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齐配强科技工作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19.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经费拨付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补。区政府以前出台的奖补政策废止,以本政策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