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了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讷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业、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现代服务业、商贸、交通运输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项目落户园区,且厂房容积率大于1:1.15;落户园区规划外,且厂房容积率大于1:0.8,且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155元、190元奖励,该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能带动一产发展的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款项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给予3%、5%、8%的设备补贴。
第四条 满足第二条所述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的产业项目,采取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政府给予连续8年的全额租金补贴;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连续8年按其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加资金投入扩大产能倍增,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每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对新增产能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按照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企业实际对本地区经济贡献的50%奖励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第九年起,在存量基础上增量部分按70%予以奖励;其中,对全域旅游类项目,当年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企业实际对本地区经济贡献的60%奖励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第九年起,在存量基础上增量部分按80%予以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当地政府将省政府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连续8年按照其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正式投产后1年内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 对讷河经济发展影响和贡献较大,集团总部落户我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
第十条 对讷河经济发展影响和贡献极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其显著的项目,除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外,可同时重复叠加享受《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9号)文件中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入驻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企业, 建立市级领导包保制度,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履行承诺即开工制度,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 对来我市利用现有关停并转企业投资的,享受第七条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兑现实施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经合、财政、审计、工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节点为项目开工时拨付奖励扶持资金30%,投资额度达到50%时拨付40%,投产达效后拨付剩余30%。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依法办理企业登记,缴纳税费,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对本地区经济贡献累计达不到政府扶持奖励资金额度的,应退还已给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应以现金形式补齐差额。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视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讷河市2012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讷发〔2012〕27号)《讷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讷河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