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研发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据《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奖励范围及条件
注册地在齐齐哈尔市域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齐齐哈尔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在企业内工作三年以上(以缴纳社保凭证为准)。
2.申请主体当年在齐齐哈尔市年终个人所得(包括工资、 薪金,不包括股份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所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3.申请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内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
4.申请主体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及评价良好。
二、 奖励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终个人所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研发人员,按照其个人收入给予分档奖励。
年薪50万元(含50万元)到55万元(不含55万元), 奖励1万元;
年薪55万元(含55万元)到60万元(不含60万元), 奖励1.5万元;
年薪60万元(含60万元)到65万元(不含65万元), 奖励2万元;
年薪65万元(含65万元)到70万元(不含70万元), 奖励2.5万元;
年薪70万元(含7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
三、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
齐齐哈尔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研发人员填写《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奖励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企业提交材料包括:
1. 《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研发人员奖励申请表》;
2.申请主体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主体个人年收入证明(由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
4.企业出具的申请主体参与研发活动的证明(例如立项报告、项目合同书等);
5.申请主体个人征信报告。
(二)市级审核
1.初步核查。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及范围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核查。
2.奖励核算。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核定申请主体个人年收入具体金额,联合市财政局核算奖励金额。
3.公示公开。 对奖励人员及金额在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注册地在市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拨付,注册地在县(市)及梅里斯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市)财政及梅里斯区财政拨付。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企业对公账户,企业需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申请主体个人账户,并向市科技局反馈发放凭证。
四、 监督与管理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申报人员的个人奖励,市科技局将抽取10%的研发人员进行回访,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追缴资金外,还将列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附则
1.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09。
2.各县(市)及梅里斯区参照本细则执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