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推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等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县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技改转型、科技创新、升规入统、出口创汇、高新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小巨人及领跑者申报、信息平台建设、两化融合及研发机构、质量管理、资质专利、品牌建设等。
第二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设立县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副县长担任,财政局、发改局、工业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行政审批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办,负责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在孟村县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环保、研发机构设立等刚性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补助政策。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市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资金扶持;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可累计享受。
(三)企业当年享受扶持政策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县财政的贡献。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补助。支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骨干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引进先进技术,淘汏落后产能,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推动产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换代,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购置国内技术领先的机器设备,当年投资超过300万元且相关投资已入统的(以设备增值税发票为准)一次性补助设备购置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对上述新兴产业项目按建设期内生产设备投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对于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合同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直接在我县落地转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直接在我县新认定的落地转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对企业当年自主发明专利给予10000元奖励、转让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
(三)升规升限奖励。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增加生产服务投入,扩大生产服务规模,提升生产服务水平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入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统规上限上企业会计人员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事项由县工业办会同县统计局、商务局具体实施)。
(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为鼓励、引导全县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领跑者”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五)上市融资奖励。鼓励和培育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完成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万元奖励。在本省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质量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省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0万元;对成功注册省级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10万元。
对管道装备企业获得核级许可证的补助10万元;对获得ASME、CE、API、CRN船级社认证等国际资质的企业,取得国内军工资质企业(军民融合企业),按资质证书获得年度每证补贴5万元。
(七)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中小企业,当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八)信息平台、两化融合及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奖励。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创建县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职工培训、融资上市、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
促进小微企业“两化”融合,创办共享平台,建设数字化车间。支持利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应用,培育一批“两化”融合示范小微企业和共享经济实体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共享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生产方式变革和营销模式创新。对新认定的上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两化融合企业、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数字化车间,经权威机构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九)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A级)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B级)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县级(C级)研发机构认定的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六条 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审核。县工业办会同县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统计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企业申报工作,并负责真实性审查核实。
(二)项目公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内容、拟补助金额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实。
(三)资金拨付。县工业办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拨付资金报告,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主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程序拨付到相关企业(会计人员补贴除外)。
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査
(一)加强奖励资金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严禁虚报、骗取专项资金。
(二)中小微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实行,由县工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