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精神,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一)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宾阳县外引进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购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50%,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70%),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的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财政和县本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对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三)引导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与其他社会方合作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的要求做好园区“七通一平”、建设高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展招商引资、做好后续运营服务等。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四)给予技改奖励。
1.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五)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六)给予“瞪羚”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七)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每转化1件科技成果给予奖励2万元。
(八)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总部注册地在宾阳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
五、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十)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三)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于当年新增月度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对于当年年度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上台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1亿元(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产值首次达3亿元(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产值首次达5亿元(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产值首次达10亿元(含),以首次突破10亿元补助50万元为基础,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5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在获得奖励资金后,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相关管理人员或工作团队。
七、支持以商招商
(十五)鼓励辖区现有企业进行产业链招商。对辖区现有企业以强链、补链为目的引进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上、下游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负责引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负责引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1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负责引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在所引进企业竣工投产核定投资额后兑现。
所引进的企业在两年内纳入规模口统计的,再额外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负责引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降本减负
(十六)降低用工成本。企业用工人数100—300人的,当年奖励10万元。企业用工人数301—500人的,当年奖励30万元。企业用工人数501人以上的,当年奖励50万元。以上用工人数以县人社部门社保数据为准。已获奖励的企业按当年符合奖励金额扣除获得过奖励金额,按符合月数比例计算给予奖励。
(十七)租用标准厂房。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首次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用5年以上(含)的,按合同每年租金总额的50%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奖励1次(文件执行有效期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不能纳入规模工业统计口径的,停止奖励),已经享受南宁市租用标准厂房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南宁市补贴不足部分继续享受此政策。政策周期结束后,在我县已享受过此政策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变相享受此优惠政策及与此类似的优惠政策。
(十八)给予企业人才奖励。对每年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在宾阳县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其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5名。
九、其他
(十九)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须符合宾阳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宾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宾阳县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县经贸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二十)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由县本级财政负担,企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扶持条件,扶持资金不需县本级财政配套的,可以同时享受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奖补政策和上级政策;上级政策规定扶持资金需县本级财政配套的,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县本级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县本级财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予扶持一次,不重复扶持。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及设备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正式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十二)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及时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依法纳税且在申报年度内未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问题、环境污染事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等情况的企业才能获得扶持资金。
(二十四)我县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措施相冲突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重点发展或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五)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六)本政策措施由县经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