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绥阳县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印发之日起机构所在地位于绥阳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第二章细则第二条 对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符合省市补助政策的,按省市政策进行奖励(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
绥阳县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印发之日起机构所在地位于绥阳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 对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符合省市补助政策的,按省市政策进行奖励(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当年个人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50%)。引进人才待遇按《中共遵义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名城聚才工程”的若干意见》(遵党发〔2017〕6号)兑现。
第三章 农业产业招商优惠
第四条 新获国家级认证机构评定的“两品一标”、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励申报主体10万元。
第五条 新获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农业、市监、税务等部门考核,正常运营一年后兑现。第六条 产业化龙头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并申报新获得专利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七条 对新获国家标准,贵州省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个,15万元/个。
第四章 工业产业招商优惠
第八条 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筑安装、设施设备亩均固投100万元以上,亩产值200万以上的购地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土地,在项目投产达产实现合同约定年度产值、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亩、5万元/亩、10万元/亩;5亿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第九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自投产之日起,每千平方米厂房年完税25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达800万元的,实行五年厂房租金补贴,前两年所缴租金全额补贴,后三年按缴纳租金的50%补贴,在租期年度后视完税情况兑付。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研究同意,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厂房评估成本价格购买通用厂房现房。第十条 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3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五年资金奖励:第1年、第2年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 第3年、第4年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60%,第5年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有技改项目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按技改后当年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新增入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第三产业招商优惠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我县,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省级奖励400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省级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省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入驻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含企业和大个体),当年入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县年主营业收入达到统计规模标准的市场主体,如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公司等)年税收在300万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第十五条 对新获国家、省级职能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国家级、省级劳动教育基地,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全额进行补助。第十六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大型国内知名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当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 对新入驻的红色培训机构,培训期间学员食宿均在我县且年培训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总部设在我县的教育培训机构、红色培训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八条 新引进自持物业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三年奖励;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逐年进行奖励。第十九条 对新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平台的企业,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逐年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第二十条 对新入驻年营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80%作为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医院、月子中心、健康管理、养老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六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我县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地方经济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适用并享受绥阳县产业招商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享受省、市招商优惠政策的,省级、市级财政直补资金部分按政策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投资金额。
第二十四条 适用并享受绥阳县产业招商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各项奖励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第二十五条 在政策扶持期间,发现企业有骗取财政奖励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扶持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兑现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执行,由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企业缴纳的税收税票、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或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时,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