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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威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威宁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支持威宁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进一步吸引省内外投资,推动威宁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威宁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印发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威宁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火腿产业类企业;威宁县域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合作社)、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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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威宁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进一步吸引省内外投资,推动威宁火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威宁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印发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威宁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火腿产业类企业;威宁县域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二条  发展目标

力争2022年火腿产量达0.8万吨,实现产值4亿元以上;2023年火腿产量达1万吨,实现产值5亿元以上;2024年火腿产量达1.2万吨,实现产值6亿元以上;2025年火腿产量达1.6万吨,实现产值8亿元以上。着力加快火腿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初步形成全产业链开发,把火腿产业打造成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

第三条  支持生猪产业

支持各乡镇(街道)发展生猪生产,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对生猪出栏数量在上年度的基础上,一年之内新增生猪出栏5万头以上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引进优良种猪(乌金猪)且乌金猪存栏在100头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按8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企业(合作社)可每年申请一次。对在县内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存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圈舍、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引用优良种猪(乌金猪)繁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就地孵化

围绕产业链、创业链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就地孵化本土企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化企业创新成长生态,形成火腿产业集群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

加大公共品牌创建,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加大公共品牌创建,逐年投入推进公共品牌运营,提升区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工商部门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条  支持对外销售拓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整合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社会帮扶等各种资源和力量,专项针对火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做到营销网络与宣传网络相配套,实行线上与线下同步销售。挖掘威宁火腿文化,择时举办威宁火腿文化节,使威宁火腿及其系列产品销往全国、走向世界。

第七条  补齐屠宰短板

着力补齐屠宰加工短板,以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品牌经营为主攻方向,加快建设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补齐标准化短板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威宁火腿质量标准体系》《威宁火腿可追溯体系》《威宁火腿分级标准体系》《威宁火腿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完善威宁火腿产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九条  厂房建设及租赁奖励

对于自行修建厂房发展火腿产业的企业,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肉料储备奖励

在本措施生效之后,对年度贷款投入肉料储备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奖励:对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年贴息奖励;对投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实行两年贴息奖励;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实行三年贴息奖励。具体贴息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肉料储备数量核定,单户企业每年贴息不超50万元。对采购肉料的企业,通过产业资金等方式,解决储备资金问题,切实减轻企业投入成本,减缓资金压力。

第十一条  创新奖励

对入驻威宁经开区的火腿生产加工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  上规入统奖励

在经开区范围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项目所生产火腿产品以本地注册公司进行销售,年产值达2000万元的,成功入统后,县级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符合本措施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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