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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激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 “高新区”)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区域创新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

汕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激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 “高新区”)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区域创新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申请本措施各类扶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新引入企业指企业注册地从高新区外迁移注册到高新区内,并税务征管关系也转移到高新区。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应承诺自获得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鼓励优质企业、团队及机构到高新区落户。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新入区注册企业,落户后两年内对高新区直接经济贡献量达1000万元∕年(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直接经济贡献量指企业全年缴纳税收留存在高新区部分的金额 )。引进研发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省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项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入区投资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院士(团队)、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在高新区设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创新)中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补贴;在高新区设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创新)分中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区内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原上规上限在库的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比去年每增长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此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成长。对成长快、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高成长型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00万元;被评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汕头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企业,按照市级补贴金额的50%再给予企业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进行技术项目研发、改造。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项目立项,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万元。项目获得上级和高新区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争取各类科技奖励。对于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第二、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50%给予奖励;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和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第二、三完成单位)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机构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是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成功登记并通过认定的,对注册地在高新区内的卖方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设立创新研发平台。对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依托单位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从区外迁入落户高新区的以上各类平台,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依托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本区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申请,并成功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从区外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落户奖励。对本区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包括重新认定),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对从区外新落户本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千元落户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科研机构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主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升级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其它新认定的相应层次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5万元;上述各项资质重新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新通过认定(备案)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区内楼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培育、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楼宇、创新创业载体在上一年度培育、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给予相关楼宇、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奖励,按3万元/家高企、5千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进行奖励。本条所指的培育孵化高企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首次认定资质,不包括重新认定资质。

第十六条 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市场采购出口。依据企业在当年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营业额,每完成1万元人民币的营业额,奖励2元,营业额低于1千万元(含)人民币的,不予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每进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达到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的,每进口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达到2亿美元(含)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额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每家企业此项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对按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在汕头市商务局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当年度以跨境电商方式交易的进出额,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此项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成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在上市后第一年,按对高新区直接经济贡献量100%进行补贴,第二、三年按对高新区直接经济贡献量50%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取得银行机构信用贷款的企业,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项目和其它重大项目入驻落户高新区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高新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由汕头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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