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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自主创新正向激励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步伐,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自主创新正向激励

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步伐,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至“十三五”末,力争全市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在享受全省研发投入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对首次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R&D的2%给予奖励;对非财政划拨的高校、科研院所,按R&D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R&D比上一年度增加22%以上的企业,按R&D 比上一年度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规定给予相应奖补。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购买本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在漳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根据国家和省、市战略需求,对照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原则,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实验室,并在用地、基础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企业争取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获得立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所获资助额的25%给予配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配套经费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

三、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通过评估确认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立项资助的,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独立法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来漳创办或与在漳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机制,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大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及属于重点扶持产业且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专项,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智能芯片、图像视频识别、语音识别领域的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智能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驾驶、智能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融合创新和解决方案。支持成立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的交互与融合。

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在“智慧城市”“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支持高新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基地将人工智能作为优先支持和服务领域,着力培育和引进人工智能创业企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给予5年租金减免。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属科研院所、高校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可通过协议或评估定价、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持有的科技成果价格,自主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处置持有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继续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个合同技术交易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技术或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择优以科技计划项目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六、建设创新创业基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漳州市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建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对科技创新创业基地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孵化面积,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且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佳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初创型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入驻我市创业创新基地,由当地政府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七、发展科技服务业

支持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且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的支持。

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厦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为我市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提供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产生的科研设施仪器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费用的20%申请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当年服务收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我市及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的,按服务总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支持在漳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再按该企业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同时引入科技贷款担保或保险,按实缴担保费或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创办或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天使投资、创新产品众筹、股权投资、发债融资等,对列入国家或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按企业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参与投资,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出资参股。

以上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同级财政贡献总额。

本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6〕13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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