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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导读: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六政办〔2016〕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六安市霍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六政办〔2016〕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县级财政根据省、市规定在先行奖补的前提下再申请省、市奖补支持。

第四条  成立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考核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督实施;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配合县科技局等部门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1.8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4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2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720元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给予12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奖励不超过20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补贴;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准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第八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的,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县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9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6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30万元。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18万元、6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已通过省、市鉴定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及转化效果评选县科技进步奖后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1.8万元、1.2万元、6000元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6000元和3000元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6000元、4800元、3000元和18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60%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2%给予补助。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十一条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县内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必要的补助,项目中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社会团体引进或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在我县进行成果转化,其转化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科技成果在300万元)以上的,根据转化产品实现税收情况(政策性减免税除外)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积极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转化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技术发明专利在300万元)以上的,根据转化产品实现税收情况(政策性减免税除外)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围绕县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对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包括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额)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平台建设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和12万元补助;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我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

第六章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县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12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优秀首席专家的,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优秀创业导师的,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予以支持,县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600万元、360万元、180万元。县政府委托县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县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  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申报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技局)提出申报。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按年度组织,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的次年一月份开始至二月底结束或以省市通知时间为准。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3、可以说明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以及有关协议,设备购置、租用发票、合同、企业纳税证明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依据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奖补方案。

(二)对初步方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政府确定最终奖补项目及资金安排。

(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确定的项目下达计划通知,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台帐,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县已出台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霍政办〔2014〕46号)在2016年度各项奖补资金兑付实施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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