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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6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

六安市金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6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县域经济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7〕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24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六安市财政局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财教〔2018〕688号)以及《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金寨的意见》(金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专利权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产学研合作,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1.对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上年度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其中60%额度,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或已申报县其它类别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2.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6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中的60%额度予以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3.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中的60%额度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2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4.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实行备案。开展产学研合作绩效评价,被评为市级产学研合作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对产学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5.对市内高校院所在我县域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高校院所6%的补助,对单项成果补助最高可达60万元。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域内转化、产业化,按实际到帐额给予企业6%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额最高可达6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研发。

6.高校院所在我县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市级占40%,县级占60%)。由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县建立产业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高校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市级占40%,县级占60%)。

7.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

8.对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的,每项给予1200元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成果评价实际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1.8万元、1.2万元、0.6万元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0.6万元和0.3万元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1.2万元、0.9万元、0.6万元和0.3万元奖励。

(三)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9.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给予省拨项目经费1:1配套支持(其中市级占40%,县级占60%);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团队研发能力、技术难易程度、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数量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按A、B、C三档类分别给予30万元、48万元、60万元支持。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1.8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2.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13.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8%予以补助。

(五)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15.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获批省、市科技人才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1)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A、B、C三类,县级分别配套600万元、360万元、180万元给予扶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县政府委托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2)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县级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3)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生活场所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16.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对其年薪50万元-150万元的部分按6%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六)提升科技孵化服务能力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和12万元补助。

(七)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8.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3万元奖励。

19.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12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首席专家的,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创业导师的,给予3000元奖励。

(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21.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4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奖励;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六年内的年费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对2018年12月31日前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按原标准予以奖励(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一律取消)。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和18万元、6万元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国家规定标准评估费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9万元;对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按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国内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涉外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22.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县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9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6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30万元。取得创新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在我县投入生产的,三类每个品种补助72万元,二类每个品种补助36万元。对获准开展临床试验且完成试验后在我县注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60万元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或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每个品种给予120万元研发经费扶持。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18万元、6万元奖励。

2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6万元、18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0.6万元奖励。

(九)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

24.对国家级创新型乡镇,给予6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型乡镇,给予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3、可以说明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等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合同、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同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行文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绩效考评,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证属实的,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我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金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政〔2013〕35号)、《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金政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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