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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梁平区促进科技创新奖扶政策若干条(征求意见稿)

       导读:梁平区促进科技创新奖扶政策若干条(征求意见稿)总  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区域创新高地,贯彻落实《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重庆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梁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重庆市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梁平区促进科技创新奖扶政策若干条(征求意见稿)

梁平区促进科技创新奖扶政策若干条(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区域创新高地,贯彻落实《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重庆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梁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发展科技企业

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后补助2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四上”企业的补助40万元、非“四上”企业补助30万元,对有效期满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在企业每年完成火炬统计调查后分三年平均兑付。

新认定的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新认定(或备案)的市级以上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目标企业、类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后补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新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0万元、20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个最高后补助,补助资金须用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二条 支持发展研发机构

新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研究生联合培育基地,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万元。

新认定的市级法人化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后补助100万元、30万元。

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5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主体只能享受1个最高后补助。补助资金须用于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协

第三条 支持发展服务机构

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5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10万元。

新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按不高于5万元标准给予以一次性后补助。新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按不高于2万元给予以一次性后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协

第四条 支持科技机构与平台高效运行

通过市级及以上绩效考评合格的研发机构、服务机构,且未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按新认定对应后补助标准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认定且绩效考评合格的,只能享受1个最高后补助。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型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当年每培育(含孵化)成功入库1家科技型企业给予0.1万元奖励;当年每培育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复审)给予1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须每年指导企业完成火炬年报报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协

第二章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当年研发投入额度超过100万元且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当年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0.5%给予补助;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当年增长额的3%给予补助。两种补助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须继续用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第六条 支持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科技企业承担国家级、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的科技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对于承担市级以上一般科技项目或面上项目,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国家或市级补助资金的20%予以区级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年度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金须用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支持获得科学技术奖励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梁平区注册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级特等奖、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特等奖、省部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60万、40万、20万、10万的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以上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以上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同一获奖成果,仅按较高标准给与一次性配套,不重复奖励。经由区科技局提名后,获得省部级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主体,分别奖励100万、20万、10万。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登记

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功登记的科技成果,每项成果一次性补助0.03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且在当年用于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每项奖补1.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活动,进行技术交易并在技术合同登记与管理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的,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按技术合同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登记主体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每引进一个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

新纳入梁平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库的当年度国内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PCT),每件分别予以一次性培育费用资助2.5万元、5万元。对库内获得授权1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当年度缴纳3年年费的,按照实际所缴年费 1:1 给予培育资助。

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20万元。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经费补助15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市级奖补的30%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等市级层面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支持商标培育

新注册成功的与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的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单一国家商标、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1万元、3万元。国内注册商标、境外单一国家商标每户企业(或组织)同一申报年度奖励分别不超过5件。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制定标准

牵头新制定重庆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市级、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支持品牌建设

新获得的重庆名牌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3万元/个、8万元/个。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通过有机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或组织)的同一产品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第五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五条 支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

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毕业阶段的在校生)创办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100%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三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活动奖励

鼓励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牵头成立协同创新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联盟、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对新成立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协同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协同创新组织开展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其开展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等活动经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科协

第六章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对及时返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其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九条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基准利率的50%补贴,其中对新认定或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其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区内银行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对申报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在区内银行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三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财政局

附  则

本政策适用范围是指市场主体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梁平区所辖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组织。

本政策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按程序组织实施。     

本政策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补贴或资助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与原有区级文件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对因享受本政策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重庆市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梁科局发〔2019〕7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所规定的支持奖补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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