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紧扣“三支队伍”建设“985”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聚力推动产业动能再重塑,以创新制胜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与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业、科技创新两方面,坚持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公开公正、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重点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支持。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园区创办企业的,享受市人才办的相关政策。通过市人才办认定并获得创业资助的项目以及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的,享受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持,根据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于高新区招引的科技创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签约入驻高新区省级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下同),前三年按50%予以奖励,后二年按2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厂房及办公、试验、科研等创业场所和配套宿舍享受地方财政租金补贴,补贴厂房面积不超过 2000平方米、创业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配套宿舍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入驻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第五条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区内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给予市级奖励资金 50%配套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子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投入财务核算体系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首次建账达到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上,且期末研发机构大于等于1,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研发投入财务核算体系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且比前一年度有增长,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上级补助资金30%的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市级重点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科技攻关等项目的企业,项目按期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市级补助资金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加快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实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浙江科技大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和运用。对企业拥有期限达到10年(含)以上且列入国内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按照拥有年限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对完成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助,全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支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险,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企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完成实际交易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1万元/件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质押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和运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 万元、2.5 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且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2.5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成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新承担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新增的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均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的 50%配套。
第十五条 培育、壮大科技服务业态。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认定为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给予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工薪补助,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的 50%配套。
第十七条 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政策和省市对应政策。本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档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政策。
第十八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3 年修订)>的通知》(舟高新委〔2023〕102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政策实施日期间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