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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4)

       导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创新强省”战略部署、市委“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路桥建设民营经济创新区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科技财政政策引导方向,实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年度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比重不低于3%。灵活运用补助方式,做到普惠性与竞争性相结合,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

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创新强省”战略部署、市委“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路桥建设民营经济创新区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强科技财政政策引导方向,实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年度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比重不低于3%。灵活运用补助方式,做到普惠性与竞争性相结合,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二、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不评为D档;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加大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60万元、3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大研发投入支持

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下且年增长20%以上、同时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1%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2%给予补助;对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的,前年基数部分按5%、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大核心技术攻关

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鼓励企业开展符合区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科研项目,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家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推进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经认定为创新载体后,可接受科技创新券为其他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提供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联合体,对其承担的科技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每年最多可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3个。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按该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1/2、1/3、1/4、1/5比例给予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1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培育,对当年备案的国家专利产品,按照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备案后认定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八、加大创新人才引育

坚持急需优先、引留并重,引进培育一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难题攻关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聘用高校院所专家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对参加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立项的重大国(境)外引才活动、国(境)外研修培训(国际学术会议)且事前已报区科技局备案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补助。产业经济领域新认定或入选创新高级人才,按其年薪的60%,5年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40万元薪酬补助。对我区工业企业中首次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其中正高级职称奖励2万元,副高级职称奖励1万元。对新纳入区级青年科技人才库的各领域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领衔企业研发类项目的、入库满3个月或社保落户路桥的优先推荐“南官英才”评选,享受区镇级科创平台优先入孵及场租缓缴、奖补等政策,引导科创平台面向青年科技人才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加大资金等支持力度。对纳入路桥区人才优引优育数字化管理应用中的企业,积极指导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申报。

九、加大开放合作协同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路桥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专题研究明确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的,经与区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3年内给予最高15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3年后续签协议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推广“企业出题、专家解题、政府助题”等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给予实际支付金额3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创新设立“路科保”专属保险产品,按照“总额控制、分类贴补”原则,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保费贴补。推广使用“浙科贷”科技型企业专属贷款产品,在同类型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标准上增加30%以上额度、增加1年以上贷款期限。新设立“新质贷”专属信贷产品,对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按照实际放款金额给予金融机构1.5%的财政贴息,银行实际贷款年利率不超过3.45%。引进和培育股权投资基金。大力引入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支持在路桥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发展本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组建成立专注于“投早投小投科技”的人才科创产业基金,出台具有一定的包容度和容忍度的基金管理办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区科创企业股改、并购、定增等,提升企业治理能力。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已发生且尚未兑现的研发投入补助事项,按照本政策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路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二)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档的企业,取消本政策奖补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市里有关文件通知,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本意见第六条中的专利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执行,第八条中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奖励由区人力社保局执行,第十条由区金融工作中心执行,其余各条由区科技局执行。

(四)同一事项若与其他区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多项奖补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政策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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