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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

宁波市海曙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鼓励研发投入、引育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要素、科技服务业发展、外国专家引进、人才载体建设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法人单位(优秀服务机构除外)、个人。法人单位一般应具备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政策标准

第五条 引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机构

经科技局推荐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并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规上、规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含市级奖励,市、区级奖励就高补差执行。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

对区外迁入我区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统计入库年度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助。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企业

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库,对首次认定为苗子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

(三)科技服务业企业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企业

对吸纳、输出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登记额较大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单家单位年度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优化创新环境

(一)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1.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2.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5万元奖励。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给予30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0万元奖励。我区单位为第二至第六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政府批准。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政府批准。

4.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国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金融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风险池内银行发放的不高于基准利率20%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对产生第三方保费的科技贷款企业,按实际保额的2.5%给予补助。

(四)创新创业大赛

对承办我区创新创业大赛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搭建平台载体

(一)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对申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进入创建、培育名单的,在享受上级政策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就高补差奖励,对入围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各类平台备案(认定)

对初次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初次备案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国外专家引进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对引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给予1:1配套。

(四)优秀服务机构、优秀技术经纪人

对推动人才、技术、产业等创新要素向我区转移的优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服务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需求对接的优秀技术经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激励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核算以财务账或加计扣除为准,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一)研发投入突出贡献企业

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实行分档奖励。按以下条件进行奖励:

    1.研发经费投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技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参照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二)研发投入补助

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或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照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区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比例进行核定补助。享受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研发投入补助。

(三)研发投入优秀工作人员

建有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研发费用投入账目为财务账并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对企业财务和技术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

1.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术相关人员各3000元奖励;

2.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术相关人员各2000元奖励;

3.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术相关人员各1000元奖励;

4.研发经费投入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术相关人员各500元奖励。

(四)优秀管理单位

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绩效突出的镇(乡)、街道、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政策条件

第九条 引育创新主体类政策基本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

由我区推荐申报,获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究院,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我区推荐申报,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宁波市科技局发布的认定文件为准。

2.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外迁入我区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工商登记、纳税变更和纳入科技统计为准。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企业。对符合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苗子企业条件,且纳入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库的,以区科技局发文为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科技服务业企业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企业

与高校、科研机构、研究院和企业等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有技术交易投入的单位(简称技术受让方企业)且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认定吸纳交易额达到总量要求的企业;提供技术供给并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简称技术出让方)且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认定输出交易额达到总额要求的企业。

第十条 优化创新环境类政策基本条件

(一)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发文为准。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以国家科技部立项文件及年度计划经费拨付文件为准。

(三)科技金融服务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创新创业大赛

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公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根据创新创业大赛方案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搭建平台载体政策基本条件

(一)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由我区推荐申报,对申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创建、培育名单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为准,入围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以区政府推荐申报为准。

(二)各类创新平台

由我区推荐申报,初次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认定)文件为准。

(三)国外专家引进

以市级“海外工程师”、市级及以上国外引智项目认定文件及经费拨付文件为准。

(四)优秀服务机构、优秀技术经纪人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激励研发投入政策基本条件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通知。区科技局责任科室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拟定当年度科技政策兑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所需材料、联系方式后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各责任科室。

第十五条 材料审核。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确定资金奖励对象和额度,抄送区财政局,无异议后报送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在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政策发文。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相关经费一般下达至镇(乡)、街道和园区。

第十七条 通知办理。办公室(科技计划科)通知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开具票据,各业务科室通知政策享受单位、个人办理拨款计划表填写、报送。

第十八条 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新创业平台、激励研发投入类由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科牵头组织实施。科技服务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企业、优秀服务机构、优秀技术经纪人、星创天地类由平台合作与社会发展科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外专家引进类由外国专家与科技人才科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各责任科室根据“谁归口、谁组织”原则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区“一事一议”类及区部门之间往来款等政策资金的拨付流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实施细则,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在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2019年度项目按照《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要求执行。2018年度项目可参照(海党〔2017〕4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旨在鼓励自主创新,引导区域研发投入,与政策享受主体财力贡献不挂钩。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和新引进企业单位政策兑现以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策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对政策未明确事项,由科技部门制定办法、细则进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曙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31号)、《海曙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8〕25号)、《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5号)、《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8〕46号)、《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9号)、《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8〕53号)、《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8〕54号)同时废止。对未执行完成政策,按立项年度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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