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技术创新活力,完善普惠性创新券使用及兑现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有创新需求的各类市场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支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具有创新需求的各类市场主体,优先支持经国家和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绿谷精英”企业以及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本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市场主体的注册经营地需在遂昌县域内。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标准。科技创新券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实行先使用先兑现的原则,用完即止。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在20万元额度使用后仍存在不足,可再次申领创新券,其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上浮至30万元。
第六条 经浙江省内各级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一)检验检测券。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自愿性产品认证等服务;
(二)产品设计券。购买产品设计等服务;
(三)技术查新券。购买文献查询、技术查新等服务;
(四)成果转化券。用于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科研项目;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专利权、品种权等);
(五)保险保费券。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贴。
(六)技术培训券。参加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并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二)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条 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各类市场主体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根据科技创新券的种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券、产品设计券、技术查新券兑现要求
检验检测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单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3万元。产品设计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单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10万元。技术查新券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70%,单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不超过2万元。
兑现材料包括:
1.《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服务协议复印件;
4.服务结果凭证复印件(如检验检测报告、设计方案、查新报告、贯标认证证书等);
5.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和发票复印件。
(二)成果转化券兑现要求
市场主体按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30%以内申请,需在项目完成验收当年提出兑现申请且项目资金需完成支付,单个项目兑现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市场主体每年度兑现项目不超过2个。
兑现材料包括:
1.《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包括经济和技术指标),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开展的全套材料(包括立项材料、实施进度材料、验收材料等);
4.付款凭证,高校、科研院所开具的收据;
(三)保险保费券兑现要求
“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单个项目兑现总额不超过2万元。
兑现材料包括:
1.《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先用后转”保险保单。
4.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技术培训券兑现要求
技术培训券年度累计5000元以内全额抵扣,超过5000元部分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抵扣;该项不超过1万元。
兑现材料包括:
1.《遂昌县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合作协议、验收报告、工作台账等材料复印件;
4.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和发票复印件。
(五)兑现受理时间
每年11月至12月集中受理兑现材料。
(六)兑现要求中的复印件材料需同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二条 兑现程序。各类市场主体必须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即时受理、管理员初审、使用,提交兑现材料,县科学技术局职能科室审核后兑付。成果转化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优惠政策或与县产业政策有交叉的项目,按从高或从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原《遂昌县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遂科发〔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