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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云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导读: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及《中共云和县委、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云委〔2001〕9号)精神,设立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的专项.....

丽水市云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及《中共云和县委、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云委〔2001〕9号)精神,设立云和县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奖励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的项目,支持立项的国家创新基金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奖励获得省高新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二章 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获取创新资金支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已有较好或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知识产权清晰,经营业绩良好;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3%,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应超过50%;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均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创新资金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请国家和省创新基金(资金)项目,应首先符合县创新资金项目条件先行立项,待项目完成并达到产业化要求列为以奖代补内容。

第六条  对企业列入上级科技部门的新产品、火炬、研发中心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上级没有经费支持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火炬项目并经验收或省新产品并经鉴定的补助3万元,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高新企业研发中心奖励按云委〔2006〕14号文件规定执行;被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万元。

第七条  三年内开发和引进经评审(鉴定)成果、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国家高新产品目录最新版产品和技术,在县级实施产业化,该产品同时实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利税80万元以上,未经科技部门产业化开发立项支持或未获县财政其他途径补助,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创新资金立项程序

第八条  创新资金对成果、专利、高新产品产业化的以奖代补项目,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采用“三审一决策”方式确定,即科技局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财政局审查是否已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再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审计或实地核查,提出书面意见交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并在网上公示。其它以奖代补的项目,采取“直接确认”方式。县创新资金项目,由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联合发文执行。

第四章  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县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参照《云和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获得奖励的企业应把奖励资金用于抵冲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过程费用、奖励项目承担人员、作为单位技术创新与开发资金。科技部门对奖励后实行绩效跟踪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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