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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金华市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导读:金华市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

2024年金华市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金华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自2021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婺城区

奖励政策:

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东区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强区”战略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兰溪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义乌市

奖励政策: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其中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以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数据为准)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其它企业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东阳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对完成整体转入、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自2023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永康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二年,对入库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经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政策依据: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义县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政策依据: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浦江县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科技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

磐安县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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