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镇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长政发[2024]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等精神,进一步聚焦效益品质、聚力改革创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政策期限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补助对象
本镇范围内的农业主体、涉农机构、行政村或从事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个人。
三、政策内容
1.加大芦笋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芦笋价格指数保险且保期为三季的,每亩配套补助70元。
2.完善林区基础设施配套。经立项实施的林区道路,经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按2万元/公里标准予以补助。
3.推进重点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建连片10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每个奖励1.5万元;对当年度新获评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承担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展示的实施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承担全镇低收入农户样本户扶持的共富基地,每个奖励2万元。
4.筑牢农产品安全底线。对新获得SC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每家奖励1万元;支持创建低碳生态农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推动农业主体产业创强。对新创成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通过市级“未来农场”验收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县农业现代化星级示范园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示范性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新创成省级、市级苗种良种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6.提升农事节庆宣传水平。不断完善“一月一节”农事节庆活动机制,进一步统筹优化设置节庆活动名录,不断提升办节质量。对被列为省级重点农事节庆活动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力的,最高补助10万元;对被列为市“月月农”或全县重点的,每个最高补助5万元;对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域性农事节庆活动,每个最高补助5万元。
7.深化农产品品牌战略。积极稳妥推进品牌建设迭代升级,引领和平白茶、城山沟水蜜桃、传意黑斑蛙、许长芦笋等产业品牌协同发展,不断加强农业对外宣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展示展销及外观包装设计开发等项目支持。对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品字标浙江农产”授权品牌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在市级部门及以上主办的活动和评比中,荣获一等奖或金奖的,每家奖励2万元;积极开拓省外市场,对参加省外农产品品牌展的涉农机构或农业主体,每次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市农产品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8.推进优质农业项目发展。对列入2024年长兴县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场审核类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的配套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当年固投入库超3000万元、5000万元的农业(农文旅)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的,给予投资主体及所在行政村各补助3万元,新获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的,每个奖励2万元,其中,当年竣工的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并获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 的每个追加奖励1万元。
9.推动农产品销售电商发展。对入围县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示范类、培育类名单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围省级电商直播产业基地、省级公共直播间名单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发展多年生木本经济作物、苗木和开挖鱼塘。稻渔综合种养标准按照县文件执行。
2.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发生安全、环保违法等重大事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补助补助,对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依法追回。
3.成立政策意见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农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农办、党政办、财务、纪委等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由农业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政策资金由农业主体、行政村、涉农机构或从事农业工作的个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报,交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审核兑现(评审类的项目不需要验收,只需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和平镇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