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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州市德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现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双轮驱动”,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县制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大力度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湖政办发〔.....

2022年湖州市德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现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双轮驱动”,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县制造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大力度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2年)》(湖政办发〔2020〕4号),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支持智能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品质升级,提升内在发展质量;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

(二)基本条件: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3.企业产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动智能工业发展

1.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万元—5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7%给予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化技改重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万元—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9%给予补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5%给予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在智能化技改项目补助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推动智能工厂(车间)建设,被认定为智能工厂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被认定为智能车间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企业智能车间补助奖励不超过2个)。新引进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工厂(车间)项目的,补助金额减半。被认定为县级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软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被认定为县级智能车间示范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软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800万元。新引进项目补助金额减半。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奖励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智能车间(含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车间(含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2.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制造业“双创”平台(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县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20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等相关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列入市级相关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经报备并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贯标评定,获得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等级的,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的纯信息化项目,分别按当年实际软件投资额的15%、25%、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引培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培育,提升我县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与服务能力。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或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注册在我县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服务在我县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等收入的5%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或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4.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百强和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首次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5.推进企业软件创新能力提升。鼓励规上工业企业、规上(限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研发并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软件著作权并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五级认证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的工业APP应用案例和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

(三)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6.积极扶持大企业发展。对首次获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及“双金”“双银”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政策;对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的企业,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三年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雄鹰”培育企业投资的智能化技改项目,奖励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若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被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给予一定补助;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一定的奖励。

7.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实行“亩均论英雄”奖励,综合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实行发展经济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对其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销售收入3亿元—5亿元以下,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幅在16%—20%之间的,减半奖励。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以下,且增幅在18%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幅在15%—18%之间的,减半奖励。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增幅在14%—16%之间的,减半奖励。

8.鼓励企业股改。积极鼓励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或改制设立一家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资产整合、股权调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转内资)过程中和审计后增加净资产增值部分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经审核后给予全额奖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或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经审核后给予全额奖励。原取得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原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报征收手续审批同意后,办理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以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为标准,对企业给予全额奖励;同时不改变所有者结构的,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属过户,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经审核后全额奖励企业。

9.鼓励企业挂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德清高新板”(成长板)挂牌后,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企业奖励120万元,在完成股权交易或股权融资后给予奖励50万元。进入精选层的,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境内IPO上市分段奖励企业1300万元(IPO募集资金低于2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具体为:企业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并受理3个月后到位500万元,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到位300万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400万元,企业募投项目启动建设后到位100万元;科创板IPO上市再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IPO上市最高奖励企业1300万元,具体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奖励700万元,并按IPO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企业境内外借壳上市并将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后给予企业奖励300万元,并在今后三年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经审核后再奖励200万元。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实行“一企一策”。对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实行总额控制,已挂牌上市企业成功进行转板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加快发展,对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德清高新板”挂牌企业发行可转债或实施股权融资的,按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上市公司完成境内外并购重组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在兑现奖励政策时,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对注册地不得迁出本县、限售股在本县减持、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退还奖励等事项向县政府作出具体书面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企业募集资金项目或募集资金原则上投于本县。

10.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对企业自筹资金参与国家军品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阶段性验收后,按项目国家拨付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军品生产资质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1.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设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节能减排奖、市场开拓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名,按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市管理对标提升标杆(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贯彻省“科技新政50条”,全面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含)的,对增量部分给予最高10%的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其中含由企业给予相关工作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年在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且年度有增幅的企业中,按研发投入前十、增幅前十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入库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年度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科技大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创新做强。在规上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中,获得市创新能力和创新应用评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10万元待三年后复评通过再给予。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年度被认定为市“双高”企业、“瞪羚”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备案的,每项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个),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4.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个),对列入县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其中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列入当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制造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发扬“工匠”精神,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参加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全额补助。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的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对享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首台(套)风险补偿政策的,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保险的市级首台(套)产品按保险费用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半决赛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入围省创新挑战赛总决赛、行业决赛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对向县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查新等服务的创新载体,给予50%最高5万元补助。

14.鼓励企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分档奖励,A类75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50万元,如入选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给予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从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对列入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培育名单的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企业参加“揭榜挂帅”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企业发榜项目按总投入的20%给予奖励,政府发榜项目可由财政资金予以全额支持(对奖励资金超过300万元〔含〕的实行“一事一议”)。列入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择优委托项目)、市级“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专项的,按上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列入省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按省补助资金额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经鉴定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产品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万元,市“双高”培育企业每年最高奖励9万元。列入县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补助5万元,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后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对列入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6万元。

15.支持企业建设技术(研发、设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优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认定的综合性、专业化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500万元(采取“一事一议”)。对认定的省实验室、国家重点试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采取“一事一议”)。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类别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高企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按省补助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五谷丰登”计划,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经济,探索科技企业投资入股共建研究院。鼓励高新区、经开区、各镇(街道)重点引进大院名校、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予以“一事一议”。强化研究院管理,开展优秀研究院评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落地研究院与县内企业建立“1+N”联合创新中心,新建一个给予研究院10万元奖励,同一研究院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落地研究院服务县内企业,达成技术交易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产业研究院飞地,给予100万元奖励,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100万元。鼓励高新区、经开区、各镇(街道)和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科技园区。列入县级科技园区创建单位的,分年度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提档升级,列入市认定(备案)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省、国家备案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评为市(县)、省、国家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县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给予每家综合体依托建设单位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新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

17.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含个人)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加县级以上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凡帮助企业达成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对直接引进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技术经纪人8万元奖励;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A+、A、B、C类,给予技术经纪人6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建设中试基地,对新建独立法人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按其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深化数字化改革,建设网上技术市场。对经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的产业化项目,按省补资金1: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技术要素入股参与成果产业化,凡以技术要素入股占有10%及以上的,按技术要素入股份额折算成实际金额的1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象为本县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对专利创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培育库并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省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当年参加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0.5万元。

19.鼓励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及机电出口企业前十强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5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奖励3万元,其余奖励2万元(负增长企业不奖励)。

(五)推动企业品质升级

20.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或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1.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创新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需排名在前五位)。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五星级质量管理评价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为省、市“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加快企业绿色发展

23.鼓励绿色化改造。对认定为节能减碳且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4.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能效之星”的产品,每个奖励3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评为国家、省“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5.实行企业绿色贷款贴息。根据市企业(项目)绿色评价等级,对科技型、人才型初创企业等按深绿、中绿、浅绿等级给予利息支出的12%、8%、6%补贴,单家企业贴息每年最高5万元。

26.引导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淘汰的,经验收认定,按拆除设备评估净值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在征收的差别化电价和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8.完善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动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重点支持科技型、人才型初创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A类企业等,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小额、分散”原则以年保证费率不超过2%向小微企业发放“绿贷险”;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对贷款企业给予1.5%的综合费率补贴,并建立200万元风险资金池。推动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监管业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期末余额)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对以不低于2∶8比例进行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按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进行补贴。

29.深化科技金融结合。实施种子资金制度,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对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坏账净损失,按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0.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方式改革,用活用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数据和“企业码”,精准匹配企业需求,实现企业服务的“最多跑一次”。深化“三进三服务”活动,加大企业走访力度,建立企业帮扶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政策“刚性兑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化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推进企业降本减负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实行收费清单化管理,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

四、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出现重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违法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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