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为全面降低我州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加快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一)大力推行国家“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州国税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地税局配合)
(二)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补助的原则,统筹既有资金,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积极争取省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州财政局牵头;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统计局配合)
(三)落实国家有关“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州地税局牵头;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税局配合)
(四)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州国税局牵头;州地税局,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州地税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州地税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七)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30%。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报省级争取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环境保护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八)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复审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州科技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九)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地税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国税局配合)
(十)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对国家、省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在给予项目资本金及贷款支持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给予项目各方咨询服务、结算服务(含各类网银等交易银行及货币增值服务)时,按照相关政策适当给予费用减免。(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展改革委,红河银监分局配合)
(十二)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红河银监分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奖励。(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州财政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红河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六)通过资本金补助、风险分担等方式,支持红河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州财政出资建立与省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红河银监分局、红河州融资担保公司配合)
(十七)引导帮助企业用好省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引导银行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成本低的“助保贷”等项目服务,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发放财政风险补偿金。(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持符合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于“互联网+”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红河银监分局,州财政局配合)
(十九)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提供担保贷款费用补助。(州财政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PPP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州财政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一)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及政务服务网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将市场监管、政府审批、各类保证金收取、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简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州编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工商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质监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配合)
(二十三)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准项目除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外,其他只保留规划、土地两项前置审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税务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在省级及以上具备条件的园区实行一次性审批和一次性收费。对省、州重大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成立专项服务组提升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服务水平。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查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查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直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规划局,州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工作职能牵头;州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二十五)配合省级积极推进云南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管理有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推进一体化通关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行“双随机”和通关作业无纸化,调整优化口岸监管查验和通关流程,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降到最低限度,提高非侵入式、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州商务局牵头;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配合)
(二十六)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七)配合省级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价格执法,对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承诺事项,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乱作为”等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州民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编办配合)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九)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执行1%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0.7%,个人缴费费率下调至0.3%。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至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三十)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十一)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二)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三)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纳入当地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州公安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五)严格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最低工作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根据地区类别划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以及相关政策。(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三十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交易规则,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扩大交易准入范围,加大售电公司培育,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红河供电局配合)
(三十七)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变更周期调整为按季变更,若电力用户选择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调整为按月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恢复用电,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按照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免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主动指导企业用户科学配置用电变压器容量,合理选择计费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红河供电局配合)
(三十八)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照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对用电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建设的自备发电机组,已按照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缴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红河供电局配合)
(三十九)对州内用电量进入全州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红河供电局配合)
(四十)鼓励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红河供电局配合)
(四十一)对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结算电价不超过0.4元每千瓦时;支持景区旅游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旅游发展委,红河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二)对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落实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千瓦时0.36元的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对年用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根据自身用电需求,自主选择由电网公司提供的用电套餐。(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红河供电局配合)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十三)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取消州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稳定土地取得成本,稳步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更新修订。(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审计局配合)
(四十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六)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州地税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十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八)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规划局配合)
(四十九)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十)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十一)积极争取省级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积极争取对工业企业省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金额按照以下办法和要求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1至N项奖励率之和)
基础地价:基础地价的确定以全省工业用地均价17万元/亩为基础,根据我州实际以19.06万元/亩为基础上下浮动30%确定基础地价。
奖励率:
1. 项目投资强度≥300万元/亩的,最高可奖励2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40%;符合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发展方向,除上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外的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10%。
3. 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等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奖励1%计,最高可奖励10%。
(五十二)逐步增加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全州土地出让面积的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工业供地方式,做好服务,凡符合《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主导产业,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批用地,再逐个落实到具体项目。(州国土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十三)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综合评价,对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并规划另行安排使用。(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十四)鼓励和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积极争取省级及以上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经费补助政策,推进物流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降低运输成本。(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昆明铁路局开远车务段配合)
(五十五)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自2017年起,执行好省财政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等给予运费补助政策,对除原矿(磷矿石、金属矿、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积极争取省级运费补助。(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财政局,昆明铁路局开远车务段配合)
(五十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ETC应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落实国家和我省的鲜活农产品“绿通车”政策,对规定品种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免费运输。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州交通运输局,州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局、州财政局配合)
(五十七)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一级收费公路通行时所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经口岸运政、海关登记核验,3类及3类以上车型统一按照3类车型标准计费。(州交通运输局牵头;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配合)
(五十八)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州级和县级分别承担50%,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州邮政管理局、河口海关、金水河海关配合)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五十九)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红河银监分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配合)
(六十)加快推进地方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各级政府统筹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拖欠的工程款。对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十一)全面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存货及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红河银监分局配合)
九、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
(六十三)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认可,积极争取每平方米200—300元省级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牵头)
(六十四)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园区和城镇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集中建设医院、学校、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商业中心、就业和社保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和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六十五)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参股、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对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支持。对事关全省工业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州共同出资通过代投设备支持项目建设。(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
(六十六)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工业发展财政资金,新增专项安排企业做优做强专项资金,对符合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0%进行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承担50%,县市承担50%。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积极争取上级一次性奖补。(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七)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省级组织实施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争取省级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争取省级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争取省级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持集群发展,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争取省级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争取省级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争取省级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实施保障
(六十八)建立年度工业政策落实评价考核机制。明确工业政策评价考核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考核和奖励,将年度工业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州级和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在创新创优中单列为二级指标,并给予不低于3分的加分激励。(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实施细则,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联系协调,负责总体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报送,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涉及工作事项。为切实加强监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各县市要明确一个落实进展情况报送部门,州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科室负责情况报送,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降成本工作监测情况,每年7月10日、12月25日报送降成本工作成效评估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十)条款有明确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