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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仁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仁布县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政策(试行)

       导读: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仁布县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效果,推动仁布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日喀则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区内外和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仁布县投资兴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均实行全面开放政策。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开展投资、生产、.....

日喀则市仁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仁布县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仁布县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效果,推动仁布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日喀则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区内外和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仁布县投资兴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均实行全面开放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所称的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在仁布县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四条 我县重点招商领域为:建筑、商业、贸易、投资、旅游、物流、农畜产品加工、高原绿色食品饮品开发和加工、民族手工艺术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藏药材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新型能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等均可投资发展。

 结合仁布县发展需要,投资者可以在仁布县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鼓励投资者重点发展以下产业:

(一)农牧林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林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以及青稞、牦牛、藏猪、藏鸡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特色支柱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优势矿产业、旅游业、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开发经营。

(三)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仁布县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

(四)社会服务业。鼓励投资者全面参与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的经济实体,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土地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三)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实行限期服务,对手续齐全的土地审批报件,七天内做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材料上报审批。

(四)投资者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由仁布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用地后方可出让使用;被征用集体用地的补偿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使用“五荒”资源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收费。

(五)招商引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一律免收土地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和土地使用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完成建设资金总额60%以上的,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仁布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金额的3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六)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土地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二、  财税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凡入住仁布县境内的新办企业且符合仁布县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投资者从事下列涉农项目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仁布县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投资者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经营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从事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并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手工制作生产与农牧民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按照《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业产品免税目录》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1. 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 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3. 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对该产品实行免税优惠。

4. 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 对投资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1.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并经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2. 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西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对投资从事第三产业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1. 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具体包括:对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投资开发利用的企业;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设施建设、经营的企业;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研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纪念品的企业。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质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 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三、  工商管理政策

(一)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限制(一个工作日)

1、投资者来仁布县投资,允许名称中使用“西藏”字样。

2、放开企业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字样。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公司,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字样。允许已取得生态、环保、绿色等认证或证明的,其名称中可使用“生态、环保、绿色”等用语。

(二)放宽专项审批限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其他部门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2、对招商引资项目需凭营业执照申报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其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期半年的营业执照(但需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仅供企业办理筹建,不做经营使用”字样)。

(三)放宽注册资本

1、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并可分期到位,首付到位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10%即可,后续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登记之后起三年内到位。

2、凡外地迁入仁布县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但需办理两地银行账户迁移手续。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或建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五)放宽出资方式限制

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科技人员可以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验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最高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以货币出资。

四、 其他政策

(一)凡在仁布县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凭有关部门投资证明,为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医、上学、留居、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为仁布县招商引资引荐合资、合作项目者(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援藏资金除外),经验资确认后,按本县实得收入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给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5%;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0.5%-2%;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3%。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仁布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或地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仁布县人民政府之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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