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西藏自治区第十次经济工作会议、林芝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经济和提升波密“造血”能力的第一要务来抓。切实做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波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波密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经营实体的招商引资签约企业或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林芝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第三条 重点鼓励高原生物、藏医藏药、特色文化旅游、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八大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波密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实体经济项目。具体包含如下:
(一)高原生物产业
1.从事藏药材、高原生物、林下资源等产品种植、研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重点针对波密天麻、松茸、茶叶、羊肚菌、灵芝、贝母等符合波密盛产或可培育的生物产业);
2.从事特色畜禽渔养殖、种植、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二)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1.打造大型旅游风景区、综合性旅游休闲设施,大力发展“旅游+”农业、工业、商务、体育、健康、科技等新兴旅游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文化创意、动漫影视、现代传媒以及高原文体活动的企业或项目;
3.从事波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产业化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三)绿色工业
1.波密天然饮用水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医用气体及工业用气充装等新材料的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艺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四)清洁能源产业
1.从事水电、风能、光伏等新能源开发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能源项目。
(五)现代服务业
1.从事会计、审计、认证、法律、租赁服务等现代中介服务业;
2.从事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现代金融行业;
3.从事会议展览、人力资源、家政养老、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大健康等服务的企业;
4.从事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的企业。
(六)高新数字产业
1.从事 5G、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和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
2.实施“互联网+”新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七)边贸物流产业
从事出口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的企业或项目。
(八)藏医藏药产业
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固定资产投资”须以县统计局统计入库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扶持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 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赋予的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扶持、工商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贯彻执行《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 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赋予的招商引资激励和项目落地扶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做大做强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县政府制定波密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波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享受优惠土地政策。制定波密县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鼓励招商平台机构提供对外开展招商服务。制定波密县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办法,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对总投资在1亿元或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综合配套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自迁入波密之日起,提供上市辅导、程序带办等“一条龙”服务,政府补贴除保荐费以外的全部费用。对在中国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大陆境内的证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波密县财政贴息的奖励,对未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但符合波密产业发展导向且单个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 3000 万元的投资企业,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进行再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二条 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 50 强企业总部落户波密,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 万及以上的完工项目,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再配套奖励,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落户波密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 万元及以上且完工的项目,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再配套奖励,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十四条 新进“上规上限”企业的奖励,对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且入库波密县统计局企业名录的,协助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金总额的 15%再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获得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对符合波密产业发展导向,在波密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销售额、工业增加值、区内采购指数、带动就业以及研发投入强度等情况,给予一定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盖、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配套住宅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招商引资企业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在一年、两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1%的扶持奖励;招商引资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2%的扶持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 万元。
第十九条 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波密优先发展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起始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执行。投资额达到 3000 万以上的文化、旅游、农牧特色产业和清洁能源类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商业用地,按基准地价供地后,返还地价的 30%作为奖励。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满2 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创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通过招拍挂程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两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波密县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配套;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波密县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波密县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奖励配套。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分别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根据其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社会效益(带动就业、原材料采购、承担社会责任)、对外开放(进出口贸易额、外资企业投资参股)等情况,给予一定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章 招商引资投资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用电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20〕1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9〕163 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 0.20 元/千瓦时,在农田、牧场旁建设的农产品预冷库用电,茶叶、食用菌、生态畜牧、蔬菜、水果等特色农牧业种养殖和初级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进驻波密县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开始建设至完工期间,按企业实际产生电费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引进人才的奖励,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硕博士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全职服务2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再配套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子女在藏高考的政策,在波密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投资经营者(法人、股东)子女在藏高考的,我县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例规定》(藏政办发〔2006〕13 号)及当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建立代理招商制度,鼓励相关企业、机构开展招商代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业务。对经我县认定的代理招商机构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每年县财政安排招商启动资金 100 万元),并对在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代理机构、企业,除林芝市奖励扶持外,波密县再按被引进每年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的3%给予奖励配套,单个项目奖励期不超过 3 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每年需足额保障“波密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奖励扶持资金金额 500 万元”,实行预算管理,用于兑现本规定内各类补贴、奖励等。若奖励扶持资金超过5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保障解决。
第三十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招商供地“三通一平”资金100万元,用于保障招商引资供地的“三通一平”改造建设。若出现预算经费短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保障解决。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和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国安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国投公司、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单位为成员,定期研究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商务局设县招商办,负责招商引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亲自接待、亲自洽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压实扛牢招商责任,着力破解制约招商引资的关键性难题。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宣传推介、洽谈签约、项目审批、跟踪服务、督查考核、安全保障、法律援助等工作,大力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的浓厚氛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理直气壮地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企业家后顾之忧,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评审制度,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均需纳入项目认定、项目监管、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全面提升招商投资服务水平,精简审批条件,合并审批事项,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强化部门无缝衔接,构建涵盖“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的便捷高效审批管理体系和“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专班服务”跟踪服务体系,试行对企业实行承诺制管理,在确保程序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先审批后建设改为先建设后检验,推进项目审批提速。
第三十六条 成立项目服务工作专班,重大项目由县招商办统筹协调,一般产业项目由县商务局或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跟进,县国企积极参与协助招商服务工作。服务专班安排专人全程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招商引资月度协调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洽谈、落地、施工及投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兑现
第三十八条 除企业引进人才、投资运营者子女在藏高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外,其余扶持奖励均按照年度为单位进行兑现。具体如下:
(一)通知
波密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全县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招商引资企业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通知。
(二)申报
全县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招商引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属企业或本单位的扶持奖励请示。需完整附上扶持奖励方案及规定的申报资料。
(三)评审
1.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相关成员单位及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审;
3.评审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验、会议研究等形式;
4.提出评审结果和扶持奖励方案;
5.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各副组长审阅;
6.“一事一议”优惠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的申请;
(2)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与企业进行磋商谈判;
(3)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同意;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县政府意见,兑现和落实承诺事项。
(四)公示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评审结果在媒体和政府官网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决定
公示无异议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六)兑现
1.资金来源从林芝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资金、波密县招商引资财政配套资金、波密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中支出;
2.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资金批复通知等,将扶持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若每年第一季度无法兑现上年度招商引资扶持奖励资金,将争取在第二年进行兑现。
第三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金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与评审的各有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要严格履行认定职责及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加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认定结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兑现接受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五章 委托代理招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理招商适用于所有经波密县招商办授权代理波密县招商相关事宜的招商平台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机构”)。
第四十四条 各平台机构引荐的企业,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等文件以及中央、自治区、林芝市和波密县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 波密县招商办是各平台机构的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平台遴选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平台机构的遴选,并代表县政府与平台机构签署委托招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兑现招商奖励,并对平台机构对外招商工作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招商引资平台机构的遴选每五年开展一次,未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招商平台机构优先续签合同。
第四十六条 县招商办对各项招商政策办法具有解释权,依法确保相关招商引资政策的落实到位。负责向各平台机构提供对外开展招商工作所需的波密县有关政策、产业项目等资料,并配合各平台机构搜集、汇总和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各平台机构做好招商企业落地和产业对接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招商办对各平台机构引进的企业具有全程跟踪监督权,以确保各平台机构引进的投资企业合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四十八条 各平台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县招商办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条件,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开展富有成效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宣传推介,促成企业实质性投资。在企业落地并产生效益后,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获取得招商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各平台机构引进企业,需经县招商办审核后在《引进项目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各平台机构引进的企业,除承担委托责任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平台机构对所引进企业,须全程指导和为企业办理落户、证照等生产经营各类手续,确保企业顺利落地并产生效益。
第五十条 各平台机构在招商工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林芝市和波密县相关招商政策;不得利用政府委托从事超越代理波密县招商引资事宜范围的非正常活动和违法行为;各平台机构须依法监督所引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因各平台机构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平台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从政府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中收取任何费用。各平台机构为企业代办各项业务所收取的交通、人工、资料印制等服务费用,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签订服务协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十二条 县招商办将按照以下标准向各平台机构给予招商奖励。
以单个平台机构引进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 月1日—12月 31 日)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为计算基数,给予该机构招商奖励。地方经济贡献计算范围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如下:
(一)地方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下的,不给予招商奖励;
(二)地方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1000万以下的,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再向该机构给予招商奖励的比例为计算基数的 2%;
(三)地方经济贡献在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2000万以下的,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波密县再配套向该机构给予招商奖励的比例为计算基数的 3%;
(四)地方经济贡献在 2000 万以上(含2000 万元)—4000万元以下的,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再配套向该机构给予招商奖励比例为计算基数的 4%;
(五)地方经济贡献在 4000 万以上(含4000 万元)的,除上级部门扶持奖励外,再配套向该机构给予招商奖励的比例为计算基数的 5%;
(六)以上计算比例为各招商平台机构所引进的企业达到相应地方经济贡献时,全额计算标准,不采取分段计算。
第五十三条 各平台机构自身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相关招商优惠政策。其地方经济贡献并入上一条中的计算基数,合并计算其招商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各平台机构所引进的企业自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的年度起,该企业纳入招商奖励的范围,第一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计入招商奖励的计算基数,第二年、第三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50%计入招商奖励的计算基数。
第五十五条 县招商办将根据招商平台机构所引进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和当年度该机构可享受的招商奖励标准,于每年 1 月底前一次性结算上年度招商奖励。
第五十六条 县招商办将于每年1 月底前对平台机构上年度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如果某平台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引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不足 500 万元,将废止其代理招商资质,该机构对外不得代表波密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十七条 若平台机构在代理招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需依法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平台机构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县招商办有权扣减或不予兑现招商奖励,具体在县招商办与平台机构签署的民事协议中加以约定。
第五十八条 招商平台机构需根据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把控企业入驻门槛。具体如下:
(一)引入的企业有故意逃税、漏缴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计入招商平台的计算基数兑现招商奖励;
(二)引入的企业不遵守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办法,被税收机关要求强制注销的,其缴纳的各项税款不计入招商平台的计算基数兑现招商奖励;
(三)引入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招商引资考核
第五十九条 按照《波密县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机制,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年按照各单位及乡镇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全县招商年度目标任务,按照招商办60%、各乡镇20%、各部门 20%的比例向招商办、各乡(镇)和部门分配招商任务招商办有责任提前做好各乡镇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招商引资成员单位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招商引资成员单位和招商优秀个人奖励资金 50 万元,按照招商分解任务考核分值进行奖励)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由县招商办下达至考核单位(具体以《招商任务分解表》为准),被考核单位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六十一条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招商基础工作情况、项目服务和审批情况。
第六十二条 考核采用分项计算、累计得分制,最高分值为100 分。采取数据报送、数据审核、抽样调查、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考核计分方式及分值如下:
(一)完成目标任务的计 40 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分(实际完成值/目标任务值×40分);
(二)招商基础工作计 20 分。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计 3 分、主动组织招商小分队外出上门招商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计 3 分、积极参与我县组织招商活动的计3 分、做好招商项目台帐的计 5 分、每月按时上报招商项目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的计 6 分(每月 0.5 分);
(三)项目服务和审批工作计30 分。积极为项目落地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的计 10 分、为已落地的企业排扰解难的计10分。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审批不到位、不及时的每起扣10 分(不封顶);
(四)服务对象评价计 10 分。由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对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服务满意度进行打分。
第六十四条 招商引资成员单位招商引资达到量化任务的或非招商引资成员单位招商投资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8 万元不等的奖励资金。
第六十五条 考核的要求如下:
(一)纳入考核的招商引资部门单位必须是当年签订合同引进的新项目,有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年内已到位资金,或年内新到位资金的续建项目和上年度没有纳入考核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要有完备的项目资料,即:发改委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合同、资金到位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安全、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无资料的项目,不予认可;
(三)统计数据由本单位统计员按要求上报资料,所需证明材料通过扫描或拍照的形式,由县招商办初审后上报县政府。
第六十六条 考核的组织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如下:
(一)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招商引资成员单位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并给予资金奖励,先进个人奖励必须是在本年度,通过个人渠道引进招商企业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六十七条 对非考核对象的部门,如当年能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并开工建设,将在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考核中加 1 分(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加减),单位、领导干部及先进个人奖励与成员单位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适用范围为2021年以来波密县所有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林芝市和波密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12 月16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