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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征求意见稿)

       导读:达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企业创新.....

达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征求意见稿)

达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高企快速增长和质量提升,助推高新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四个面向”,围绕我区清洁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新型建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特色产业,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促进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和精准服务,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构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2023年,全社会 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增长5%,高新技术企业新增 2 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突破2 亿元;新增自治区级双创载体 1 家;落实“揭榜挂帅”制度,突破1—2 项“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通过柔性引才引智方式,发挥好乌鲁木齐市“红山科创专家服务团”作用,服务科技型企业5 家以上。到 2025 年,全社会 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占GDP 比重较“十三五”末翻一番,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家,建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3 家,成立创新型服务载体和基地 3 个,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力争突破5 亿元,培育2—3家成长性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依托“三大产业园区”建设,围绕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新型建材、驼乳加工等主导产业,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理清技术发展瓶颈,加大科研攻关力度,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自治区、市、区相关扶持政策

—3—宣贯,确保直达企业落实落地。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引导创新载体多元化投入、企业化运作、专业化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培育,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信息库,不断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二)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精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作用,强化培育服务,夯实发展基础,鼓励科技企业多渠道融资。坚持科技引领、金融助推,打造优质的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定期征集企业融资需求,及时对接金融机构。建立帮扶和培育发展台账,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常态化开展高企认定工作培训。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引进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切实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深入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力度,立足全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企业加大专利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知识产权在高企培育中的支撑作用。坚持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引导服务机构为高企申报提供“一对一”“全方位”服务,按工作成效予以相关服务机构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人民法院、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

(三)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育。聚焦清洁能源、装配式建筑、文化旅游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推动“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坚持求真务实的人才选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平台+创客”、创业培训等模式,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态。支持企业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科研技术团队引进培育计划,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企业科技专员行动实施方案》,每年遴选 2—3 名疆内外科技创新人才派驻我区担任企业科技专员,帮助企业梳理技术需求、规范科研管理,参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企业解决生产工艺和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按照派驻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成效依据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科协、新疆能源技术学院〕

(四)大力引进科技型企业。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会展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不断拓宽招商渠道,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向达坂城汇聚,对招商引资落户我区的高新项目、技术人才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优先安排产业用地、人才激励等政策,优先推荐纳入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后备企业库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在其资格有效期内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对疆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予以辅导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五)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规模。围绕成长性较好、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和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推动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培育壮大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统筹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全域发展格局。依据相关条件,建立完善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计划,积极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六)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创新企业梯度培育链。每年遴选 1—2 家技术水平领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联合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支持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引导科技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和企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推动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对成功上市的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七)打造科技企业聚集区。推动达坂城区产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硬条件和软环境。依托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等特色产业优势,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构建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定位精准、配套完善、服务优质的科技型智慧产业园区。将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数量、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纳入创新驱动考核指标,定期对相关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对完成较好的单位年终考核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乡(镇)、街道〕

(八)提升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基础能力。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的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坚持市场导向,注重科技赋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制度和“专精特新”企业梯次培育计划,跟踪对接服务,一手抓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一手抓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打造清洁能源基地、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和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基地,鼓励 2—3 家成长期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潜力企业迅速上规纳统。〔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统计局,各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全面统筹推进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产业发展工作。强化政策保障,在技术、资金、人才、监管、知识产权等方面系统谋划,多措并举,全面营造优质高效的创新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针对《达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高新技术领域产业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各类专项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发展高企的指导,提高高企申报质量,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评估考核

各相关单位要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区委组织部对照自治区、市创新驱动考核要求,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纳入全区考核指标体系;区科技局要健全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产业统计核算测算制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决策和监督考核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科技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本方案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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