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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2024)

       导读: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人.....

石河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一)加大人才引育支持力度。夯实兵团人才资源产业园、高新区人才改革试验区基础,赋予自创区在人才管理、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方面自主权。设立“自创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制定自创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于人才引进、培育及精准服务等工作。落实《八师石河子市招才引智若干政策》(师市党办发〔2024〕11号)、《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师市党办发〔2024〕12号)。

(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自创区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自创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对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师市所属单位三年内保留岗位、保留职级,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完善人才引育配套服务。建立机制,为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医疗服务、迁移落户、配偶安置、社会保障、购房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师市优质中小学中每年拿出一定入学名额专门用于子女入学;在师市医院优先安排就诊及入院就医;优先协调落实随迁家属就业岗位。

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四)支持创新主体集聚发展。对自创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每通过一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自创区的,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探索建立重大项目“揭榜挂帅”机制。对自创区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面向疆内外开展揭榜挂帅,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单个项目给予不低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对支撑园区产业转型或升级的项目,园区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40%给予揭榜方资助,单个项目额度最高1000万元。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600万元,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自创区内落地的产业化投资项目,通过项目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

三、创新平台建设政策

(七)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对新建成的国家级和自治区(兵团)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兵团)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批准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并经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资助;对通过年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科技双创载体提质增效。自创区内新获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对经备案的科技双创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及不参加绩效考评的,取消备案资格。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九)提升创新创业协同服务能力。自创区支持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引导产业发展政策

(十)大力培育优势主导产业集群。对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公司投产达效起,按服务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给予运营扶持,参照师市《第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执行。师市重大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另行确定支持方式。

(十一)支持壮大新材料产业。鼓励自创区新材料产业完善产业链、打通创新链。鼓励自创区内企业建立上下游供应链。支持新材料企业引进清洁生产技术,通过国家验收的绿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快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应用。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培育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经认定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30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60万元。

五、科技金融创新政策

(十三)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充分发挥自创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作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的5倍放大贷款额度,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单户不超过300万元信用贷款。

(十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奖励。对自创区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自创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自创区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按照属地属事原则和新建立的财政管理体制,师市和自创区财政分级承担,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自创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奖补支出。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对自创区建设的支持。

(十六)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以及在人才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金融等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做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一)自创区招商引资落地的科技型企业,执行师市统一政策。同一事项在师市范围内获得支持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经营住所、税务、统计登记在师市自创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除金融机构在自创区新设立分支机构外),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奖补资金按最新修订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师市规发〔2021〕6号)文件停止执行,以本政策为准,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和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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