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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总目标为统领,依据自治区“1+3+3+改革开放”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1+1+3+N”创新驱动发展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号)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

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总目标为统领,依据自治区“1+3+3+改革开放”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1+1+3+N”创新驱动发展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44号)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克拉玛依市石油化工、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人工智能、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关键领域,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单独或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自治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支持克拉玛依先进科技联合研究院开展现代理事会建设,打造开放、共享、国际化的平台型研究院。 

(二)支持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鼓励地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市央企加强合作,对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攻关。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10%以上的,在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基础上,按企业研发支出的15%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推行科技项目后补助,对企业先行投入并牵头实施的科技项目完成后,经评估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3000万元以上),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重大创新项目。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支持的重大创新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级重大创新项目申报条件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相应资金配套的,按要求配套资金额度予以支持。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通过科技部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各区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5万元的金额发放科技创新服务券,企业凭券享受专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通过认定(含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牵头制定研究各级各类标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牵头组织对各类标准的编制(修订),凡我市企业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的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给予30-2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20-50万元奖励。

(六)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大型科研设施设备与仪器的整合与共享,提高科研仪器使用效率,建立网上科研设备与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机制,对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对开放度高、用户满意度高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其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年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深入推进“双创”工作的开展

(七)加快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加强专业性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鼓励我市高校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中心,进一步激发高校学生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取得自治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离岸研究机构和创新中心的发展。支持我市企业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建设离岸研究机构及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在国外建立创新中心,优先支持离岸研究机构及创新中心与本地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九)提升我市“双创”活动质量。高质量办好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充分调动各部门、国有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释放全民创新创业潜能,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创新创业。对荣获克拉玛依市、自治区、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三、加快推动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十)加快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借助科技部、上海市、四川省科技援疆的优势,深化合作交流,加快成果和技术的转移。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独立组建或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技术转移中心,注册运行一年以上,经综合评估,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十一)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克拉玛依市行政辖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三年之内,经综合评估,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只享受一次奖励)。

(十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发展和规范网上技术交易市场,集聚克拉玛依石油石化等优势产业以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链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定价、信息发布、在线服务、竞价拍卖、技术投融资、转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市央企科技成果转移至地方企业的,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地方企业补助,单项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放活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制定本单位开展转移技术入股、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措施,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大力推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十五)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作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健全和完善科技金融机制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应高新技术全生命周期的融资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针对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探索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业务。

(十八)积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创新创业基金阶段参股、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型企业投资,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创新驱动的良好环境。

(二十)鼓励发明创造。对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

(二十一)本措施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克党办发〔201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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