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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导读: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强阿拉尔兵团高新区,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农高区创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师市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激励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夯实南疆科技创新中心基础,并贯彻落实好《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兵科发〔2022〕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师阿拉尔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强阿拉尔兵团高新区,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农高区创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师市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激励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夯实南疆科技创新中心基础,并贯彻落实好《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兵科发〔2022〕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以及对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后补助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档进行后补助。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鼓励师市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每年通过评价均给与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同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后补助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十条 申报后补助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要求分别填写《师市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通过评价的证明材料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每年度后补助奖励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后补助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师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辖区内企业后补助奖励申报材料,对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的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按第十一条要求,向师市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师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师市拟补助清单。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名单,由师市科技局依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根据兵团科技局最终核实的研发费用基础数据为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名单,依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进行确认。师市科技局依据兵团科技局向社会公示的后补助奖励清单,对师市企业的后补助奖励清单在师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与兵团科技局处理方式一致。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师市科技局结合兵团科技局对研发费用后补助的核准,提出师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已获得师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后补助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及后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十六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每季度向师市科技局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附件3),自觉接受师市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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