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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临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

运城市临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靳国全

副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   郝晓峰

县政府副县长  马武康

成 员:

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樊争峰

县工科局局长        张甲晓

县发改局局长         孙九君

县财政局局长       李晋峰

县商务局局长      岳匡印

县能源局局长      樊永康

县统计局局长         周英杰

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薛 军

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       卢李雷

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甲晓同志兼任。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

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对象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在临猗县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信誉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经费除外),根据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集中于三大奖励,五大工程。

三大奖励:

(一)纳税贡献奖。对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二)项目建设奖。对企业实施工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六新”项目和省“十四大”、市“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项目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奖励额度参照项目对产业发展带动、投资额度、建设速度、企业社会贡献、纳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绿色节能奖。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大工程:

(一)科技创新工程。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给予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省级以上有关科研院所设立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硕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更换智能设备(智能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投资总额(以购买设备的正式票据为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信息技术工程。对“两化”融合、企业上云、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试点企业启动贯标工作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企业上云,对我县获得省“企业上云”奖励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培育工程。对小升规企业,分三年给予总计10万元奖励(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对新录入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库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住宿业全年销售额分别在所属行业排前3位,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对在库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5千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家、中高层管理自主参加学历和能力提升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所用学费的30%,最多不超过2万元。由县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举办论坛、培训、专题讲座等工作。

(五)领航树标工程。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行业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表彰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组织国家级、省级行业论坛或研讨会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展会并布设展台(厅)的,给予5000元补助(原则上500元/㎡,最高不超5000元),对出境参加会展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战略性产业园区建设,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园区各项手续办理。

其他需要奖补的情形,由领导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已享受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

(一)发布通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结合年度工业发展重点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计划。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准备有关资料,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建设项目,必须为县统计局固定资产项目库入库项目。

第八条 审批和拨付。

(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项目审批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

(二)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奖补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度预算予以奖补,节余部分,转回国库。由县财政局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财政局。分年度奖补的,分别在相应年度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申报资料过程控制,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的项目予以退回。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禁止申报其他项目,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县。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猗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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