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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陵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陵川县委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导读:中共陵川县委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以下简称“30条”),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深化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总书记.....

晋城市陵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陵川县委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中共陵川县委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以下简称“30条”),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思想认识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县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着力营造营商环境,着力改造传统产能,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动能,奋力开创民营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发展目标

全力推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机遇。未来3—5年,我县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一)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围绕全市民营经济“236”计划,通过政策引导和持续培育,通过3年努力,打造3—5家销售收入达亿元的小巨人企业,10家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行业领军企业、20家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的发展潜力型企业,形成梯次推动、活力增强、效益提升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传统产业得到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占比大幅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

(三)民营经济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呈现活力增强、规模扩大、产业提升、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良好局面。

(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强化“三基建设”,建立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发展,民营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缓解,全面构建和谐宽松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工作举措

(一)优化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实现“3545”改革目标,即: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企业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凡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完善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行政问责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中心、县编办、县发改局)

2.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开放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等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比重。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盘活闲置资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3.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涉税业务自助预约、网上审批、自助办税制度。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依法依规取消不必要的中介、评估、论证等事项。开展民营企业“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信局)

4.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政策。设立长期稳定的县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壮大发展规模、开展“双创”活动、“专精特新”培育、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二)推动转型升级

1.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工艺、产品、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县民营企业产业技术路线图和重点技术改造指导计划,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进产业分阶段、分步骤转型升级,对列入市级重点工业转型项目、县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县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挖掘、改造特色传统工艺,申报地理标志商标,参与或主导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持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层次和品牌影响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省长质量奖、晋城市市长质量奖、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支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发放项目补助10万元;对获得标准化创新奖的民营企业或组织奖励2万元;对成功注册一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或国际商标的本县注册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3.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通过二次创业等方式,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依托县域资源优势,大力培育新上企业,每名县级领导2年内至少要培育发展1家新上企业或1个新上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委统战部、县中小企业局)

4.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升规”工业企业,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非资源地面工业转型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县境内注册的非资源地面民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不含退免税和税收奖励)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出口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3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投产且当年纳入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按新增纳税额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重点转型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和补助。(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对被列为县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产品原材料购进的银行实际贷款,按2%的年贴息率给予贴息,贴息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享受各级贴息金额不得超过总贷款利息;对当年被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农委)

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巨人”企业。对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其实际购置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

6.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对直接引进县外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含农林文旅康)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晋城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双十条”优惠政策予以奖励。对陵川籍在外经商办企的能人在省会城市组建成立陵川商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引进客商到陵川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产业、装备制造、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或个人,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人社局、县工商联、县财政局、统计局)

(三)推动创业创新

1.加大创业兴业扶持。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培育壮大新生小微企业群体,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由县财政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中小企业局)

2.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园、创业空间等,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基地,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3.鼓励企业入园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土地储备,首期调整2000亩生地变熟地土地利用规划,不断加快生地变熟地进度。对进入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以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支持鼓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在园区新建项目按投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其中建成厂房奖励20万元、投产奖励30万元;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其中建成厂房奖励10万元、投产奖励15万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4.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从2018年开始,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不超过引进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技术较为成熟,已经达产达效的项目,按不超过预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

(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1.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质监局)

2.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开展企业债务清理专项行动,优先清理政府性工程对民营企业的欠款。设立县级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500万元,重点解决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和其他融资问题;建立应急还贷周转资金2000万元,为因资金短缺陷入困境的企业或项目及时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政救助。(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好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先办理会员,获取免抵质押、免第三方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持续推进“助保贷”业务,加大投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创业小额贷款。探索建立政银企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业绩进行评价考核,切实增强企业通过担保获取融资。(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陵川支行)

4.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人行陵川支行)

(五)优化民营企业要素配置

1.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省、市、县确定并公布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优化企业环评服务。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列为登记表项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园项目相应评价内容。推进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化解民营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六)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建设

1.提升企业人才素质。充分利用县内外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党校、职业高中、劳动力培训中心,采取组织代培、外出培训、交流挂职等办法,有计划、分年度、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素质提升培训。组织实施好省级中小微企业“3个1”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定期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开展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中小企业局)

2.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创建引进人才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进行帮扶。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民营企业双向兼职。探索党政机关干部在民营企业挂职。支持企业对高层次专技退休人员进行返聘。选拔优秀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到民营企业锻炼。为重点企业定制招工引才服务卡,定期开展企业缺工调查、用工形势、调研分析、企业缺工问题帮办等服务。积极为民营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引进人才的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好引进人才的住房及家属、子女上学就业等政策,依托现有的“专家公寓”、“人才公寓”,解决好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3.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加大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党员力度,主动吸收优秀民营企业家加入党组织,通过财政支持、党费拨返、企业列支等途径,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把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特别是“创二代”的培养建设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党外优秀民营企业家和技术人才的政治安排推荐力度,表现优秀的民营经济人士,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深入推进“党员先锋行”主题实践活动,对贡献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员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

(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深入开展联系民营企业工作。落实县级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联系工作制度,开展干部入企服务行动,宣传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真落实、不变形、不走样,推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到实处,把广大民营企业家凝聚到我县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进程中来。(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

2.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宣传我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成效,加大创新性、引领性、标杆性民营企业宣传表彰力度,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评比表彰力度,真正让企业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崇,让优秀民营企业家得到真正尊重和激励,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尊重民企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

(八)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铲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受理渠道,及时优先办理民营企业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要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中的一般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违规行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3.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陵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各项举措的实施细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县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围绕“30条”及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和重点任务,及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细化目标,分解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五、严格督查考核

1.加强工作督查。县委、县政府每年要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推进国家、省、市、县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情况,发现亮点,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通报批评。

2.完善考核体系。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考核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实绩的指标体系。乡镇重点考核新增企业、新增就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等,县直相关部门重点考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的集体服务情况。通过考核,凝聚各级各部门力量,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3.严肃监督问责。县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着力破除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和查处执行政策简单化、搞“一刀切”、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等行为。要督促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强力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在我县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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