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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射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导读: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动中央、省委、遂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全面践行市委三十二字思路,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结合射洪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遂宁市级高新.....

遂宁市射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动中央、省委、遂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全面践行市委三十二字思路,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结合射洪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遂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

2.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

3.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首次通过国家体系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5万元,对首次备案通过后连续下一年度继续通过国家体系备案入库的奖励0.2万元。中途中断备案,间隔年度再进行认定的,认定当年不再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支持其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其在射洪本地转化运用的项目,按照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不超过30万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5.退役军人、城乡劳动力、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与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符合条件且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业项目,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通过该创业项目缴纳社保满6个月,可申请2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法定代表人创办的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孵化企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退役军人,在射洪市辖区内租赁住房(市城区无自有住房)且在射洪缴纳社保满3个月的,按照每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6.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射洪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1000万元支持。“一事一议”决定的投资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

8.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9.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10.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1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

1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

13.对在射洪市新注册并运营满1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按其当年建设及运营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补。对年度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按其1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补。

14.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政府提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规划编制等服务;为射洪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在射洪市注册的上述服务体成功申领遂宁市创新券后,按照兑付金额的50%进行奖励。

15.对在国家级、省级、遂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中按管理办法新毕业并在射洪落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所在孵化器每新毕业1家企业给予0.3万元奖补。

三、激励企业创新投入

16.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50万元及以上),通过市经济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的,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0.3%、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同时给予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填报人员(每个企业1人)最低500元奖励,最高按企业所得补助资金总额1%奖励(在企业获得的补助中列支)。

18.支持科创贷加大推进力度,对获得科创贷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给予补贴。

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9.市财政将科技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揭榜挂帅”制,在锂电新材料、能源化工、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四大主导产业等领域推动实施一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20.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主研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

21.对在射洪新实施的技术交易合同,市财政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0.3%对企业进行奖补,单个技术合同奖补金额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2.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批准成功建立省级、遂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省级、遂宁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发展前景、预期效益特别显著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23.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博士后进站工作且进行项目研发的,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4.科技成果首次转化选择在射洪市范围内投资注册的企业,可向落地园区申请使用标准厂房,在正常生产存续期内,前3年租金全免,后3年租金减半。

25.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和省级乡村振兴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国家级、省级不重复计奖,以最高档次的奖补标准发放。

26.支持各类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积极争创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

27.对在射洪市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1年以上、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人,市财政分别按初级、中级一次性给予2000元、4000元补助;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理人,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

28.鼓励企业参加在成都举办的省科创中国•天府科技云服务大会、绵阳科博会、重庆智博会、重庆军博会、深圳高交会、杨凌农高会等国家、省级科技展会。对由市经济科技局、市科协统一组织到省内及重庆地区参展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参展企业1200 元/次补贴,到省外(不含重庆地区)参展的企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2000元/次补贴。

29.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年度派遣的科技特派员,完成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任务,引进和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经市经济科技局与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一定补助;开展科技特派员先进评比,优秀科技特派员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0%、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

六、其他

30.凡在射洪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除外。

31.每年一季度由市经济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奖补资金从市工业科技发展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32.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国、省、遂宁市政策同时享受(国、省、遂宁市政策要求射洪市支持相关奖励和补助的除外),与射洪市内其他标准重复或类同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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