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平台落地建设。对落地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天府实验室,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后补助。将天府实验室和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全额保障用地指标。对新获批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二、支持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对新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后补助,获得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创新平台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考核评估为优秀或者相应等次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大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对突破重大技术难题、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企业争取国省重大科技专项要求地方配套政策的,依法依规报经审批通过后予以支持。对首次经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联合进行订单式研发转化的,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1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当年技术合同输出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金额)以上的市内单位,按登记备案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我市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登记金额的万分之0.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登记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资助20万元。
五、支持优化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第一主研单位注册地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和获奖个人(需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给予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六、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填报总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统计归口南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卫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增长速度10%、20%、30%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后补助;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1亿元的,按照增长速度 5%、10%、15%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后补助;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给子15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新纳入统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卫机构,按照研发投入总量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七、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托“科创贷”“园保贷”“政采贷”等金融产品贷款融资。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的科技类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利息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支持科技银行业机构发展。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支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新型平台,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大力推动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小贷等科技准金融业发展。
八、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市校合作支持西华师范大学、川北医学院、西南石油大学(南充)等高等学校加快发展。市级财政根据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农科院、市中心医院和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科研院所开展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等科研活动。逐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千制”试点范围。持续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平台、争取创新资源,不断增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
九、支持县域科技创新。对新创建为国家创新型县(市、区)省级创新型城市的县(市、区),依法依规报经审批通过后,市级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科技园区争先进位,对在相应层级绩效考评中排位超过历史最高位次的省级以上科技园区,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其运行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自主开展科技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指标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本级科技专项资金。
十、增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市级财政设立科技研发计划和创新驱动发展2个专项。科技研发计划专项每年按照不低于2500万元的额度进行预算安排,用于以前补助方式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每年按照不低于3500万元的额度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兑现奖补政策、保障重大科创平台运行、举办重要赛事活动和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工作。探索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拔付到经费使用单位。
本政策有效期5年,自年月日起施行。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级财政奖补。此前与本文件政策内容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