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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平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

       导读: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活力,营造创新生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推进创新型平武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平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县本级一般预算.....

绵阳市平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

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活力,营造创新生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推进创新型平武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平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县本级一般预算支出达到一定比例”等相关要求,科技资金按其用途分为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资金、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资金用于创新主体培育奖励、研发投入补助、“双创”扶持奖励、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等。

第四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平武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辖区内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与相关个人。

第二章  科技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项目。

(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间断后和三年满后重新计算)通过获得评价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复审”)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每家3万元、1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瞪羚企业给予每家4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组建创新平台,对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当年新通过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研发投入补助。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统计部门反馈并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当年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额为4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于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对于近三年所获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转化,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在15%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鼓励开展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一年度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六)科技奖项奖励。激励企业选送项目参评科技奖项。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七)“双创”扶持奖励。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继续实施“县本级科技计划”工程,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导向作用,引导推动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每年县财政预算“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不低于80万元。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额、社会效益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一定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具体金额按《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方案》执行),以项目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助推平武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推荐奖励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平武县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如下:

(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等。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四)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奖励,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技术合同登记审核表等。

(五)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县统计局和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研发投入证明等。

(六)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科技成果备案证明或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技术检测报告、推荐部门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该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七)申请科技奖项、“双创”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瞪羚企业等奖励扶持资金,需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和科技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精特新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瞪羚企业等证明(法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及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奖励扶持项目每年3月、4月申请办理,原则上6月底前集中审批发放。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及核拨;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荣誉、认证等一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追责

第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应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奖扶经费,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和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未整改到位的单位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参与县科技创新驱动奖励扶持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平武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平科企工办〔2014〕2号)同时废止。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武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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