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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绵阳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部署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2000亿园区建设,率先实现次级突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激励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激励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二、激励对象凡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我区、纳入我区统计范围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

绵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绵阳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部署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2000亿园区建设,率先实现次级突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激励资金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激励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

二、激励对象

凡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在我区、纳入我区统计范围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以及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相关人员。

三、激励项目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竣工投产当年按实际总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二)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工业产值首次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全年零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速发展。对工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速达20%的企业,奖励3万元;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5%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上年度工业产值为负增长的企业除外。

(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在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上市的,按IPO募集资金额的0.3%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奖励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新获国家、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排名前三)的,分别按照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通过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获得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七)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吸引其他资金共同组建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八)鼓励创办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并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6000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统计入规。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退出规模企业重新入规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个体经营者,奖励3万元。

(十)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各类高级人才到区内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除享受市级奖励补贴政策外,我区再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四、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一)资格认定。企业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申报资格否决:

1.企业当年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或出现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的;

2.提供资料不实的;

3.违纪受到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年度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由区党群部、经发局、科技局根据奖项设置,组织企业申报。

2.评审。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区监察局、党群部、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分别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审核。评审小组将建议名单上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

4.公示。将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结果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兑现。各评审小组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次上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

五、其他说明

(一)除新创立的企业外,本办法所涉激励项目可累加,但激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50%。

(二)特别重大项目、特殊人才引进的激励政策另行研究,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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