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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青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修改)

       导读: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现就修改《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促进特色农业发展”进行修改(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1条“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年收入首次达到10万元.....

眉山市青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修改)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就修改《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促进特色农业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1条“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年收入首次达到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补助收入除外)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1.5万元补助;对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补助收入除外)且向成员进行了收益分配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3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修改为“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补助收入除外)首次达到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5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当年获得‘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不能同时享受此项补助)。”

(二)《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二)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6条“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2年。”修改为“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5年。”

(三)《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三)项“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第8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提升为衡量标准,鼓励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类产业进行社会化服务,并对前五名进行考核评选。第一、二名分别补助3万元,第三、四、五名分别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设备、业务培训等服务组织能力提升。”修改为“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提升为衡量标准,鼓励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类产业进行社会化服务,并对前五名进行考核评选。按照排名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删除《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七)项“扶持椪柑销售”第15条“椪柑销售大王评选。每年评选线下线上‘椪柑销售大王’,线下、线上销售分别5人。对线下销售1000吨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

二、对“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八)项“支持现代企业培育”第19条“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修改为“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

(二)《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八)项“支持现代企业培育”第20条“对新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八)项“支持现代企业培育”第25条“鼓励企业开展清洁化生产,对当年审核达到环保绩效水平A级、B级和C级的制造类企业(含竹木材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鼓励企业开展清洁化生产,对当年审核通过绩效评级A级、B级(包括引领性)和C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审核通过绩效评级A级、B级(包括引领性)的竹木材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完成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每蒸吨给予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

三、对“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五大类“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第(十六)项“扶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第59条“对新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认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新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积极履行义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0.12万元。”

(二)《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五大类“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第(十六)项“扶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第60条“按照《青神县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服务质量规范》,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被评定为‘青神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民宿企业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民宿加大设施改造,对民宿扩建、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修改为“按照《青神美宿基本要求和服务质量规范》,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被评定为‘青神美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美宿企业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美宿加大设施改造,对美宿扩建、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五大类“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第(十七)项“扶持其他类别”第65条“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活动的,分别给予企业0.2万元、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修改为“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不含线上展会,且未享受政府补贴)活动的,分别给予企业0.2万元、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

(四)《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五大类“促进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第(十七)项“扶持其他类别”第66条“按投资、综合贡献、就业、创业创新等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户先进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修改为“按投资、综合贡献、就业、创业创新等评选标准,针对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进行评选,每年评选10户先进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

四、对“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七大类“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第(二十三)项“扶持提档升级”第80条“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50亿元、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30亿元、晋升一级资质且次年入统产值超过10亿元、晋升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因政策调整晋升资质的不享受补贴。建筑企业年入统建筑业产值每10亿元奖励10万元。”修改为“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净增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次年地方经济贡献额达500万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且次年地方经济贡献额达200万元,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七大类“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第(二十五)项“扶持合作发展”新增一条:积极参加全县组织的省外城市营销活动,对参与的企业按照参与1次奖补1万元的标准奖补给参与企业;对中介机构批量组织市外客户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的,给予中介企业按网签成交房屋面积4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三)删除《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七大类“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第(二十五)项“扶持合作发展”第82条。“在青神县内实施的各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青神县范围内注册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安环节对青神县贡献额30%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四)删除《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七大类“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第(二十五)项“扶持合作发展”第83条。“对承接我县房地产项目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凡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纳税入统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五)删除《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七大类“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第(二十五)项“扶持合作发展”第84条。“引导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承建工程;鼓励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青神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凡在青神范围内纳税入统的,按项目建安环节在青神县贡献额的10%补助给牵头企业。”

五、对“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八类“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第(三十三)项“扶持竹旅融合”第102条“扶持商业业态引进。对新入驻国际竹艺城景区,以竹元素(含竹板材、原竹、竹家具、竹灯、竹工艺品等)用于门店装饰装修的商家,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竹元素装修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扶持商业业态引进。鼓励业主在竹编产业园区发展民宿、餐饮、特产销售、非遗体验等乡村新业态发展。按主管部门认可备案的设计方案完成装饰装修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新业态补助资金按照50%、50%的比例分两年补助,正常运营一年后补助首批资金,正常运营两年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后给予剩余补助。”

(二)《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八类“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第(三十四)项“扶持市场拓展”第103条“经审核同意在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重要商业街区以及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新开设‘统一招牌、统一装饰风格’的青神竹制品专卖店,且运营满一年,按10万元/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经审核同意在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重要商业街区以及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新开设‘统一招牌、统一装饰风格’的‘青神竹编’品牌形象店,且运营满一年,按门店租金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八类“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第(二十九)项“扶持竹产品加工”新增1条:扶持竹食品开发。新开发竹食品,以竹为主原料的竹食品或竹预制食品,形成品牌与市场,对符合的企业按每年销售额的10%扶持补助,单个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八类“促进竹产业特色发展”第(三十)项“扶持竹产业研发及非遗传承”新增1条:在国际竹艺城片区内,竹企业、专业合作社、竹产业协会、竹艺名师新开设一个竹编专卖店,经主管部门认定,专卖店面积3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给予0.8万元补助;5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给予1.5万元补助;80平方米(含)及以上,给予2万元补助。

六、对“附则”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府规〔2022〕3号)第九类“附则”第107条“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修改为“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情况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附件:青神县稳住经济大盘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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