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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导读:关于全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抢抓全省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坚定不移发展先进制造业,进一步稳增长、降成本、补短板、提质效,加快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政策引导,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工业投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建立工业发展基金,推.....

泸州市泸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关于全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抢抓全省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坚定不移发展先进制造业,进一步稳增长、降成本、补短板、提质效,加快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策引导,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工业投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建立工业发展基金,推进工业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奖励内容

(一)促进工业提质增量。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新建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按期竣工投产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1.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且按期竣工投产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4个月),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固定资产交易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常达产半年以上的并购重组工业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改造)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车间、智慧工厂,协助企业进行相关资质申报工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支持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强化企业培育壮大。

1.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工业企业参加知名会展,由县委县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主办的展会,对工业企业参展产生的展位费和交通费用(2人),按照国外展会70%、国内展会8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销售收入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入库税金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上档升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退出后重新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评比年度“纳税十强工业企业”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年度“五佳信息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认定的“小巨人”“成长型”“专精特新”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降低电气等生产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新增日用气3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工业用户,确保享受直供气政策;对年用气1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燃料的转供气工业用户,天然气同比增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对增量部分按0.2元/立方米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未享受直购电和消纳富余电量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3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量同比增量超过40万千瓦时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按0.05元/千瓦时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的节能量,给予企业5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入园,对列入省、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并完成搬迁入园的化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环保整治类项目,建成使用后达到预期效果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实施企业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贷款,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不超过50万元贴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100万元以上用于发展生产的,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不超过50万元贴息。

(五)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推进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型科研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创建资金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创建资金补助。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形成高质量科技成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补助按照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投入在8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0%、12%、15%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优化企业人才发展环境。

1.激励企业人才。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单位,按照所获奖励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人才类奖励的,按照所获奖励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对经备案的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予以全额补助的奖励。

2.服务科技人才。协调解决科技人才及其直系亲属住宿、就医、教育等生活条件,制定高端人才出行、健身、学习、娱乐等个性化服务方案;建设科技人才服务中心,定期走访慰问科技人才,召开科技人才座谈会,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征求充分人才的意见建议。

本《扶持办法》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的工业企业及服务于此类企业的人才,企业贷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且用于生产发展需求。符合《扶持办法》多项奖励补助条款或与现行市、县级相关扶持政策属同类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的原则进行奖补。还在招商引资、“一企一策”政策享受期内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再享受此政策。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企业当年奖补资格。

本《扶持办法》由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予以兑付。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扶持办法》中的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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