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元市旺苍县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三批)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类别 | 发布层级 | 执行层级 | 受理部门(单位) | 办理部门(单位) | 申请对象 | 申兑方式 | 兑现时限(工作日) | 有效期 | |||
序 号 | 主项 | 序 号 | 情形项 | ||||||||||
1 | 高质量创新主体奖励 | 1 |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29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2 |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3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4 | 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5 | 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达到企业年营业收入3%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奖补类 | 县 | 县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2 | 高水平创新平台奖励 | 6 | 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旺府发〔2023〕 29 号)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7 | 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8 | 对新获批的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9 |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 奖补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企业/个人 | 其他 | 60日 | 2023年12月15日-2028年12月15日 | |||
3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10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奖补类 | 省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4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11 |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县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5 | 社会保险补贴 | 12 | 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省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人社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19年4月24日起 |
6 | 就业见习补贴 | 13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补类 | 省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人社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3年9月18日起 |
7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 14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省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3年9月18日起 |
8 | 消费基础建设奖励 | 15 | 对成功创建“全省消费创新引领县”“省级消费新场景”及“特色消费促进平台”的县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区)政府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6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县区或市场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万元、3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区)政府或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7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县区或市场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县(区)政府或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8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绿色商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1万元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9 | 品牌创新发展奖励 | 19 |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20 | 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对在广元新设独立法人且进规上限的品牌首店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1 | 支持家政业发展,对建成市级家政公共服务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补贴。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2 | 支持家政企业积极开拓服务市场,对年成功输出50人(含)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3 | 鼓励发展家政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对连锁经营首次超3个网点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0 | 打造川北美食之都奖励 | 24 | 对评为省级、市级餐饮名店、名厨、名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由市财政给予省级名店不超3万元、市级名店不超过2万元、省级名厨不超过0.5万元、市级名厨不超过0.3万元、省级名菜不超过0.5万元、市级名菜不超过0.3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市场主体、个人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11 | 经营主体“小升规 ”补助 | 25 |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 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1日 |
26 |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个体,给予0.5万元/户的一次性补 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7 | 对首次“个转企”的服务业经营主体,给予0.6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12 | 产业融合发展补助 | 28 | 对一、二产业实施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后当年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后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 5 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1日 |
13 | 企业“分转子”补助 | 29 | 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 0.5 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7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2日 |
30 | 对市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成立服务业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并首次上规上限且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当年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12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3日 | |||
14 | 电商企业发展补助 | 31 | 对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限上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4日 |
32 | 对规上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 分别给予3万元、5 万元、10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上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5日 | |||
15 | 电商示范创建补助 | 33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6日 |
34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万元、3 万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7日 | |||
16 | 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补助 | 35 | 对直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规(限)上服务业单位给予0.3万元/年的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限)上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8日 |
36 | 对重点监测企业给予0.2万元/年的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29日 | |||
17 | 重点企业扩容升级补助 | 37 | 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综合排名第 1—3、4—8、9—15 名的分别给予 15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经营主体上规上限上台阶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5 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规上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30日 |
38 | 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晋档升级,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比,对限上批零住餐单位综合排名第1—10、11—20、21—40 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限上经营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6月21日-2026年6月31日 | |||
18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39 | 对以下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况。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省 | 县 | - | 县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5日 | 2018年5月25日起 |
19 | 免征水资源税 | 40 | 对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川财规〔2018〕3号) | 减免类 | 省 | 县 | - | 县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5日 | 2018年5月25日起 |
20 | 城市道路占用费减免 | 39 | 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 | 减免类 | 省 | 县 |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4年6月1日-2029年5月31日 |
2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40 | 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发〔2023〕1号) | 减免类 | 县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6日-2028年1月16日 |
22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43 | 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4月28日-2029年4月28日 |
23 | 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 44 | 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 ,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4月28日-2029年4月28日 |
24 | 来广投资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45 | 支持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来承建投资项目,倡导通过招投标来广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项目。各类来广在广投资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4月28日-2029年4月28日 |
25 | 本地企业市场拓展奖励 | 46 | 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注册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注册 所 在 地 市 或 县(区) 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 、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训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4月28日-2029年4月28日 |
26 | 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服务 | 47 | 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县 | - | 国网旺苍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5日 | 2020年9月5日起至长期 |
27 | 充电桩用电政策减免 | 48 |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号) | 减免类 | 省 | 县 | - | 国网旺苍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18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28 | 用电报装环节部分费用取消 | 49 |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县 | - | 国网旺苍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1年3月1日起 |
29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50 | 按照《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清单》(川发改价格〔2020〕533号)规定,对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超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元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残〔2023〕46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残联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60日 | 2023年8月29日起 |
30 | 民宿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奖励 | 51 |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
52 |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投资方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的贴息不重复享受。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 |||
53 |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从事民宿平台经营的文旅企业,从迁入当年起,凡在广元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广元本地经济贡献,由当地政府当年按50%进行奖励。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在广元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 ||
54 |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广元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成功创建的至次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 |||
55 | 鼓励企业或个人改扩建或新建旅游民宿,改扩建旅游民宿应至少具备5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建旅游民宿,至少具备8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改扩建后的旅游民宿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新建旅游民宿必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改扩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2000元,新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新建满足“天府旅游名宿”及以上标准的高端旅游民宿每间最高可补助5000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动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3号)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 ||
56 | 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开展线上销售,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 奖补类 | 市 | 县 | 县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服务专窗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60日 | 2024年1月12日-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