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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渠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办法 (试行)

       导读:渠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办法(试行)(修订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渠县促进民营经济健.....

达州市渠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渠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办法 (试行)

渠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办法(试行)(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渠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6条》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执行全国、全省、全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激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重点支持在渠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农产品精深加工、轻工纺织服饰、建筑建材家居、智能装备制造和能源化工等“3+2”产业集群项目。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的激励项目为:单期建筑建材家居、智能装备制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期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除外);单期机械电子、轻工纺织服饰、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单期数字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服务业500强企业,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重点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用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工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集约用地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允许竞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物流用地:对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文化旅游用地: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按原有用途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投资的文旅产业用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通过部分修改或调整等方式,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土地规划。

要素保障政策

第七条对入驻渠县经开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通过加强需求侧管理和给予补贴等方式在用能上提供优惠。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提供“六通一平”建设条件。“六通”指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一平”指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

(一)用电支持:用电均价不高于每千瓦时0.44元,对电力用户视自身情况可参与直购电等市场化交易供电。

(二)用气支持:用气不高于1.88元/立方米,协调解决天然气管网配套。

(三)用水支持:用水不高于1.86元/吨,按照最低国家标准征收企业污水处理费。

(四)厂房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服装服饰、智能制造企业租用县经开区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租金上予以5年优惠(前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租金,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租金)。机械电子产业入驻县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项目,5年内免租金。

(五)用工支持:重点产业生产项目,企业所需产业工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招工信息,做好招工服务工作。对企业的普工技工的培训,由用工企业按规定选定培训机构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经验收合格后,按政策标准给予补贴。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落实进口关税降税和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2021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符合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金融支持政策

第九条支持股权融资。

(一)对地方法人企业首次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县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其中,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完成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上市后奖励480万元。

(二)在“新三板”挂牌的,县级财政对该企业奖励50万元。其中,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完成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挂牌融资后奖励30万元。

(三)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双创企业板”挂牌的,对挂牌企业奖励10万元,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代偿给予最高50万元业务补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相关核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民营企业获得“园保贷”“税金贷”“税农贷”等信用贷款,给予企业一定比例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商标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保险费和商标价值评估费发生额50%的补助,对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1%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贷款按企业贷款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年期LPR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一定纳税贡献的规上民营企业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为期一年的一次性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重点扶持产业

第十三条农产品精深加工: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1亿元、0.6亿元上或投资强度达到每亩400万元、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其土地价格每亩超过4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用于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改扩能、科技研发、转型升级等方面实行补贴。

(二)新签约租赁政府标准厂房(含经营场所),且投产当年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5年租金优惠(前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租金,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租金)。

第十四条轻工纺织服饰:

(一)对新签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年主营业务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出口600万美元以上、年纳税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纺织服装服饰企业,可通过“先租后让”和公开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对土地价款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政府予以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转型升级等投入。

(二)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依法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 按县级实得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和环保等投入。

(三)新签约租赁政府标准厂房(含经营场所),且投产当年(完整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服装服饰生产及配套企业,给予5年租金优惠(前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租金,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租金)。对入驻服饰城标准化厂房的服装服饰生产项目,按实际地面面积给予5元人民币/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五条建筑建材家居产业: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成立技术研究中心,获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迁入渠县辖区或在渠县设立总部。县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并登记注册在渠县或总部设在渠县的,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质量品牌。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业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鼓励登记注册在渠县的建筑对外拓展业务。登记注册在渠县的建筑在县外承建施工项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50%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该企业奖励。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通过改制、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重组。对建筑业企业首次突破年建筑业产值20亿元、入库税金5000万元和年建筑业产值10亿元、入库税金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建筑业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县政府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县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建筑业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外迁。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培养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七)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家居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县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依法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县级实得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和环保等投入。

(九)对在本地注册的新材料企业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件的支持,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户企业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

(十)对引进的新材料和建材家居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机械电子(电子信息)产业:

(一)对转移到我县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1亿、0.6亿、0.3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3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其土地项目价格每亩超过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超出部门由县级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转型升级实行补贴。

(三)对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生产项目,5年内免租金。属于民间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的,由县财政按照租金的50%补贴前3年厂房租金。

(四)电子信息企业纳入达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推荐企业名单和渠县经开区“园保贷”项目推荐企业名单,电子信息产业纳入达州市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政策扶持产业目录。

第十七条竹林制品产业:

(一)对新增按照规定要求栽植的竹林基地,按1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对竹下中药材、食用菌等按5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竹林小镇、竹林康养示范基地、竹林人家,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的,一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且按期竣工投产的精深加工,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信贷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项目投资方是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上市公司,国内行业排名前10的企业、投资上亿元的或者采用国家高新技术的,按“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现代物流产业:

(一)支持优秀物流企业来渠。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四川省重点物流联系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对获得国家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在渠县本地工商注册并缴纳税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建设物流基地项目。对新建的物流园区、冷链基地、物流集散分拨中心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2‰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建成后,投成运营前三年分别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70%、50%实施税费减免。

(三)支持物流企业以商招商。对新建物流园区在渠县本地工商注册并缴纳税费的物流企业,入驻园区前两年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费返还;对园区招引落地或培育的新增规上物流企业,每新增一个一次性奖补2万元。

(四)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的冷冻库、冷藏库、气调库等冷链仓储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配备冷冻、冷藏运输车辆设备等,按照冷链运输车辆的价格补贴1‰,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产业:

(一)新评定为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4A(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单位5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四川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金宿、银宿、民宿达标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自驾游营地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企业,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旅游民宿,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新经济新基建和总部经济:

(一)支持优秀申商企业来渠。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申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渠县本地工商注册并缴纳税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支持电商项目投资建设。外地企业来渠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交易平台或电商产业园等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1%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建成后,投成运营前三年分别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70%、50%实施税费减免。

(三)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字)入驻申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申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

(四)支持电商流通品牌创建。对于落地渠县建立本土电申商品牌、促进县域特色产品销售、带动扶贫产品流通的企业,因为创建电商流通品牌新增年网销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五)新引进重点数字经济、新基建企业落地我县,并在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1至3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80%奖励,第4年和第5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

(六)对县外新基建企业总部迁至渠县或在渠县设立区域性总部,依据其缴纳的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前2年60%项目经费支持,之后的3年由财政在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中给予30%项目经费支持。

(七)全力保障新增符合绿色、环保的数字经济产业和新基建企业全年平均电价按0.44元/千瓦时结算。对数字技术企业、新基建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3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为3年。

(八)在渠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对其厂房和办公用房予以前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租金,后2年给予减半补贴租金的优惠。属于民间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补贴前3年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

(九)对在渠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来渠投资建设打造新基建产业区(聚集区),新建园区运营主体同等享受经开区建设政策。

创新品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首次获得国家、四川品牌价值评价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和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民营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开发旅游商品的企业,其开发的旅游商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商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才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重点产业的企业通过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引进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合约的博士研究生(含正高)、硕士研究生(含副高、高级技师)发放安家补助和岗位激励奖,按有关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的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宕渠英才卡”保障范围。实施“达州英才计划”,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来渠投资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愿安排相关学校接收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医院要为高层次人才开辟保健、体检、医疗等绿色通道。实施达州市“家庭团圆工程”配偶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根据配偶意愿,协助解决随调问题。

第二十五条提升政治待遇。旗帜鲜明表扬来渠发展企业的优秀代表,对有突出贡献的,积极推荐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奖项人选;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

社会引资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工业产业项目来渠县投资建设的可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和招商引资企业三方备案认证的,参与洽谈、签约、开工、投产全过程的社会引资人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连续2年正常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营商环境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开设“惠企综合服务窗口”,落实专人,实行全程代办“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九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领导干部与企业联系帮扶制度、政企沟通协调会制度和企业直通车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有事马上办、无事不打扰”,为企业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组织保障和支持

第三十条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由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牵头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投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审,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尚不构成犯罪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策兑现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原则上与项目主管或落地部门签订投资合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要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县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县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三十四条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的激励政策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审核公示,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付奖励。

第三十五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渠县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违反此条约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三十六条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偷逃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三十七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三十九条引进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奖励按照达州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此激励政策自发布之日,我县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在本办法出台前签订的相关招商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当时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政策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出台的激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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