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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石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泉县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导读:石泉县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升级纳统,鼓励“五上”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办字〔2020〕61 号)要求,力争通过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县“五上”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税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

安康市石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泉县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石泉县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升级纳统,鼓励“五上”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支持鼓励“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办字〔2020〕61 号)要求,力争通过鼓励、扶持和引导我县“五上”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税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县注册且新入库纳统的“五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五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五上”企业的具体入统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和管辖区域,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市场主体的成长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五上”企业培育库。对列入“五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梯次培养,达到规上限上临界标准的企业可升级进入“五上”企业储备库,支持其进一步提升做大做强的能力,催化上规上限、入库纳统。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牵头工作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牵头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县统计局负责“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与市统计局做好入统衔接,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三)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控制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数量,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并对新增“五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四)县税务局负责对全县培育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企业名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依法依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五)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县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

(六)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各镇和县教体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生态环境石泉分局、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行业)内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纳入“五上”企业培育库、“五上”企业储备库和已进统的“五上”企业(以下简称“三库”企业)落实以下扶持措施:

(一)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由县财政局每年拿出预算,足额保障有关企业财务规范工作经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配合)

(二)鼓励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五上”企业。切实加强“个转企”工作力度,对利润高、发展空间大、符合“五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五上”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前提下,可保留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原则上也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第七条 落实好中、省、市、县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给予“五上”企业直达性强的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五上”企业参与省、市优秀企业家、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等评优树模活动。

(二)由县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申报陕南循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改、新基建和其他项目资金方面,优先向“五上”企业倾斜。

(三)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住建局牵头,明确支持“五上”企业拓宽引才途径、建设聚才平台,满足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多样化服务需求,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便利的政策;明确支持“五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高级管理培训,加快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的政策;“五上”企业的员工存在住房困难的,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四)由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加强民营企业家培养,对“五上”企业优秀负责人,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担任专业协会和各类乡贤会等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五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归口管理。

(一)对当年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包括新投产工业企业直接纳规和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企业)每户奖励 20 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10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 10 万元。

(二)对当年纳规入统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 3 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3万元。

(三)对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每户奖励 6 万元,分 2 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 3 万元。

(四)对当年申报并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8 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4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4万元。

第九条 将“五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对完成“五上”企业培育的镇和部门给予奖励。培育单位当年新增规上文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 1 户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服务业、资质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 1户奖励 6万元;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1 户奖励 4 万元。

第十条 按照统计工作要求,“五上”企业应确定 1 名会计或统计员,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五上”企业,按照 1800 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镇、各责任部门按照县统计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县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县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新增“五上”企业入统后,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提出奖励建议,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报县考核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和企业。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培育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对“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包括县级领导、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有关人员),奖金兑现到人。涉及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赋分的,由县考核办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强化“五上”企业纳规入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五上”企业培育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杜绝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五上”企业纳规入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县政府及政府部门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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