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莱政办字〔2022〕42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贯彻执行《莱阳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烟台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莱阳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科技计划实施
1.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上级扶持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同步支持。
2.支持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上级扶持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同步支持。
3.支持承担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烟台市科技重大专项、烟台市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上级扶持资金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同步支持。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长额的5%,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烟台市级备案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
四、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7.支持建设烟台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以上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科技创新平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支持。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8.支持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5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莱阳转化的,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9.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奖励并在莱阳市境内转化的成果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二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10.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5%的资金补助,每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
六、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
11.支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每年安排3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莱阳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助推莱阳梨提质增效,提升产业化水平,完成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指标任务。
12.支持省级农科驿站建设。对新备案省级农科驿站的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加强3个省级农科驿站建设,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4万元资金补助,工作无成效的不予以奖补。
13.支持省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财政资金20万元,用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普活动,推动省级科技特派员由下乡开展扶贫向助力乡村振兴转变。
七、支持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提升
14.加大科技创新服务力度。每年安排3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积极举办科技论坛、科技培训、科技交流、产学研引进、科普宣传等活动,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