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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南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导读: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28 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区 创新型经济发展进程,结合我区实际.....

威海市南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28 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 (威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区 创新型经济发展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省和市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技强区战略 增强政策扶持的杠杆作用,对科技计划、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与科技金融等给予重点支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持续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做专做精、市场主体 蓬勃发展,全面提升南海新区经济整体实力,加快打造威海市南 向发展轴与环海发展带的关键节点。

 二、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并确保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

 (二)转变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方式。针对不同创新主体类型 和创新阶段,采取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稳定性和 普惠性相结合的差异化支持方式。将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 投入等方式,综合运用科技补贴、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 息等手段, , 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三、加强企业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膨胀。对积极参与到千帆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长计划、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 业择优给予奖励补助。对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南海新区的给予40万元补助; 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凡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年研发 投入标准,按照研发设备购置款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 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年度内研发费用2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行 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新型研 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升级 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 市 级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 给予资金扶持。 

四、加快推进科研合作与成果转移转化

 (六)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 凡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运作的 企业,根据项目技术水平、科研投入、企业贡献等情况给予不超 过30万元补助。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在 南海新区范围内实际应用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补助5万元。

 (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项目补助300万元,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 奖的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最 高奖的项目补助50万元, 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 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 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当 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10000元;对当年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专利权人50000元。本年度内申请 的发明专利受理数超过15件的专利申请人为申请大户,每件补 助1000元。 . 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 别补助企业5万元、3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专利,分别补助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在同 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坚持就高奖励原则 不重复奖励; 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补助企业2万元。 

五、构建高校院所科技合作创新平台

 (八)发挥高校等科研单位创新优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研 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研发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高校人才团队 科研项目、基地平台、成果转化一体化协同推进的科技创新机制。 (1)支持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威海科创城,建设研发 分支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与区内企业合作设立 联合研究中心,优先为我区提供技术成果供给。将通过生活补贴、 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1000 万元的灵活资金扶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对科创城各机构在南 海新区落地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2)支持高 校院所科研人员服务企业从事兼职研发,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领 取报酬。对高校院所人才团队以兼职或离岗等方式,带项目和成 果到我区创新创业的,给予资金支持。 (3)对落户到南海新区 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带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分别给 予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注: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另行规 定) 

六、构建更加灵活的协同创新机制 

(九)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 级科技项目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山东省重点研 发计划、山东省重大创新工程等省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的配 套资金支持。

 (十)深化军民科技融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 工单位合作,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产业转移)中心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军民联合科技攻关,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 应用,打造军民两用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基地,重大事项一事一 议。 

(十一)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研究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 项资金,支持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及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对于企业 并购和建设海外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七、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十二)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力度。设立科技成果转 化引导基金,对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挂牌的科 技型企业,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投方式给予参股支持。对已挂牌企 业,引导基金可联合社会资本成立联合基金进行跟投。鼓励社会 资本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制定专门激励政策,引导民间融资机构通过领投、跟投、信息服务等方式为科技 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 企业提供研发设备租赁业务。

 (十三)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 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债券市场、境内外股 票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根据《威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 实施意见》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的意见》的要求,对威海市区范围内企业在境内外主要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 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 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 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海新 区承担50%的资金补助。其中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规 范化公司制改制后拨付奖励资金的20%;材料被证券部门正式受 理后拨付奖励资金的30%; 上市挂牌后拨付奖励资金的50%。 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机构。 

八、构建现代科技服务体系 

(十四)提升创新孵化平台服务能力。积极稳妥发展众创、 众筹、众包、众扶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新模式,建设一批专业 化、新型化孵化组织,依托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创客空间和创新工 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等主体投 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下同)。( (1)对孵化器 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 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用于接收孵化毕业企业的 加速器分年度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用于减免入驻企业房租,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须为通过备案认定的孵化器;本条 (1)(2)款不重复资助;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 积(企业须进驻一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 材料为准]。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科 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十五)支持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具有区域或行业特色的技术交易市场(转移中心)。扶持技术转 移服务机构建设,对进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范围的,一次性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 对在我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考核优秀 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对技术转让的供需双方给予补 助。支持国外技术中介机构或人员为我区提供技术贸易和国外智 力引进服务,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经费补助。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引进和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技服务经纪人。将科技类 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科技服 务业支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人才引进培育、平台建设等列入 重点支持范围,积极协助申报相关政策。给予入驻孵化器等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励补贴。凡在区内注册、从 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南海新区的发明专利和实 用新型申请量合计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30%(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威海南海新区规划管理区域内的企事 业单位及个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南海新区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 准;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有专门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或服从 相关规定。 

本《意见》具体由威海南海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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