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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沃土计划”,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进一步带动我市产业生态整体提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库”)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证券.....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沃土计划”,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进一步带动我市产业生态整体提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库”)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程序纳入上市培育库管理的企业群体。

第三条  上市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具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通过政策支持、精准服务、典型示范等措施加速在库企业上市步伐,形成多层次上市培育梯队,营造良好活跃的上市氛围。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上市培育库的入库审核、监督管理、引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加入上市培育库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B.企业已在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

C.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已制订详细的上市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操作。

第六条  第五条C条件中的企业具备上市潜质是指:

1.企业达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任一上市条件的;

2.企业暂未达到上市条件,但近两年内科技创新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及经济指标等显著跃升,未来三年具备上市可能的;

3.企业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七条  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优先入选上市培育库:

1.满足2022年12月证监会新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

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实质投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工作按以下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

2.入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注册登录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3.论证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金融科技手段,根据入库标准,利用大数据分析对申报企业进行技术筛查。

4.公示入库。经专家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上市培育库。

第九条  上市培育库原则上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对于短期内成长性好、爆发性强或我市重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随时申报,按程序审核后入库。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企业在库期间需接受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机构的跟踪管理,了解运营动态和上市进展。市科技局根据企业运营及发展情况提供相应服务或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 对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对入库企业,未承担过国家、省、市三级科研项目的,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3.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及主要科研、管理人员申报争取各级科技奖励、荣誉;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争取各级科技创新项目、平台、人才等政策支持。

4.对不同上市阶段的企业提供多层次、差异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改制上市咨询培训、金融特派员辅导、供应链产品链拓展、金融机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设计特色产品、龙头企业助力及其它延伸服务。

第五章  出库条件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移出上市培育库:

1.企业实现上市;

2.企业入库后两年内未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入库后三年内未完成上市或上市申报;

3.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入库条件;

4.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企业及企业高管近两年内违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

5.企业注册地迁出青岛市,或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

6.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应出库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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