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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微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1.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且材料通过市级审核推荐至省科技厅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

济宁市微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县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县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1.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且材料通过市级审核推荐至省科技厅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从县外整体新迁入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按照企业研发投入认定总额的6%给予补助的基础上,争取市级财政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争取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级奖补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争取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级奖补的企业不重复支持。明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填报人员,对研发投入占比2%以上、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归集准确、材料齐全的企业,县财政对企业填报人员给予3000元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各级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3.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在省“创新券”补助基础上,争取市级财政再给予20%比例配套补助。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争取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5%的贷款风险补偿。

二、引领产业创新升级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享受市级相应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争取市级财政对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5.加大社会资本投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对于投资机构确定投资(服务)的科技项目,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6.推进产业创新载体建设。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争取市级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争取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性次补助。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争取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补助。

三、提高源头创新水平

7.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争取市级财政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产研院、产业基地、成果转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根据其作用发挥情况,县财政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农业科技特派员申报上级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将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成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县科技局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参照全县事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期间的出差费用、餐补按县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落实。

本政策措施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支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县辖区内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以及在我县创新项目服务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涉及的奖励资金不受单位税收额度限制。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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